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印度尼西亚
著作权法规: 印度尼西亚 快捷方式: COM:印度尼西亚 | |
保护期限 | |
---|---|
标准 | 作者逝世 + 70年 |
照片 | 出版 + 50年 |
匿名 | 出版 + 50年 |
视听作品 | 出版 + 50年 |
应用艺术 | 出版 + 25年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否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PD-old-auto}} {{PD-IDNoCopyright}} {{PD-IDGov}} {{PD-IDOld-Art58}} {{PD-IDOld-Art59}} {{PD-IDUnknown}}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97年9月5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1995年1月1日 |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知识产权协议 | 2002年3月6日 |
*只要一个作品在美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在1928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并在来源国的URAA日期受版权保护,那么它通常会在美国受保护。 | |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印度尼西亞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印度尼西亞的作品在上傳到Wikimedia Commons之前必須在印度尼西亞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印度尼西亞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管辖法律
荷屬東印度群島是荷蘭的殖民地,直到1949年作為印度尼西亞獨立。從1912年到1982年,版權受“Auteurswet 1912的管轄第600/1912號。 印度尼西亞第一部版權立法作1982年版權法 (Undang-Undang Nomor 6 Tahun 1982 Tentang Hak Cipta)。它在1987 (Undang-undang Nomor 7 Tahun 1987) 和 [bpkp] 中修改了兩次 . 1997(“Undang-Undang Nomor 12 Tahun 1997”)。
印度尼西亞的主要版權立法是2014年版權法 (Undang-Undang Nomor 28 Tahun 2014 tentang Hak Cipta),自2014年9月16日起生效。該法律的文本在WIPO Lex數據庫中 available。此外,某些政府工程也屬於以下規定:
- 2008年公共信息獲取法(Undang-Undang Nomor 14 Tahun 2008 tentang Keterbukaan Informasi Publik);
- 2011地理空間信息法(Undang-Undang Nomor 42 Tahun 2011 tentang Informasi Geospasial);
- 2019年國家科學與技術法技術系統 (Undang-Undang Nomor 11 Tahun 2019 tentang Sistem Nasional Ilmu Pengetahuan dan Teknologi)。
印度尼西亞是締約國:
- 世界貿易組織,自1995年1月;
- 伯爾尼公約,自1997年9月5日;
- 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自2002年3月6日;
- 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自+dan+perekam+suara 2004。
根據-mengenai-perlindungan-hak-cipta-antara-republik-indonesia-dan-amerika-serikat 1989 美國-印度尼西亞版權保護協議。 根據特別法的國際法原則,涉及美國和印度尼西亞當事人和/或作品的版權糾紛必須首先遵守條約,因為它是在公法層面(“Undang-Undang”) .
執行上述法律規定的相關二級法規包括:
- 政府條例第1/1989號關於翻譯和/或複製作品的教育、科學、研究和發展目的;
- 政府條例第20/2005號關於轉讓大學和研究機構進行的研究開發的技術的知識產權;
- 政府條例第61/2010號關於獲取公共信息;
- 20Terkait.pdf 第16/2020號政府條例關於作品註冊和相關產品的權利;
- 法律和人權部長和信息和通信部長的聯合法令No.26/2015關於對電子系統內的內容和/或訪問版權侵犯者和/或相關權利的限制的執行。
一般规则
根據2014年版權法:
- 文學、音樂、美術和建築作品的標準版權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70年。[28/2014 第58(1)條]
- 對於共同作者的作品,保護期限為最後一位在世作者的有生之年+70年。[28/2014 第58(2)條]
- 對於法人實體創作的作品,保護期為自出版之日起50年。[28/2014 第58(3)條]
- 自出版起50年適用於匿名或假名作品。[28/2014 第60(2)條]
- 對於照片、肖像、電影作品、衍生作品和收藏作品,版權有效期為自出版之日起50年。[28/2014 第59(1)條]
- 對於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首次出版起25年。[28/2014 第59(2)條]
1971年之前出版的印度尼西亞攝影作品如果在沒有版權聲明的情況下出版,並且在印度尼西亞出版後30天內未在美國出版,則可能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根據1982年版權法,於1987年修訂,在URAA時有效的版權法規定了25-攝影作品的出版後版權,因此在1971年之前出版的作品在URAA時將是公共領域。
之前的版權法,2002年版權法,被2014年版權法廢除並取代。請參閱“Category:PD Indonesia license tags”以查看已棄用的PD Indonesia版權標籤。
版权限制和公有领域
不受保护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2014年版權法以荷蘭法律為基礎,保留了“無版權”作品和“不侵犯版權”可以使用的作品之間的相同區別。
根據第四十二條,下列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國家機關公開會議的成果;法律法規;國家演講或政府官員的演講;法院判決或法官規定;經文或宗教符號。這些作品屬於公共領域,應標記為{{PD-IDNoCopyright}}。
根據第四十三條,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
- 出版、分發、傳播和/或複制國徽和國歌,符合其原始性質;[28/2014 第43(a)條]
- 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執行的任何出版、分發、傳播和/或複制,除非聲明受法律和法規的保護、對此類作品的聲明,或當出版、分發、傳播和/或複製到這樣的作品被製作出來。[28/2014 第43(b)條]
- 從新聞機構、廣播組織和報紙或其他類似來源獲取全部或部分實際新聞,前提是完全引用該來源;[28/2014 第43(c)條]
- 通過對作者或相關方不具有商業性和/或利潤的信息技術和通信媒體製作和分發受版權保護的內容,或者作者不反對相關的製作和傳播。[28/2014 第43(d)條]
- 複製、出版和/或分發總統、副總統、前總統、前副總統、民族英雄、國家機構負責人、部/非部級政府機構負責人和/或地區負責人肖像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尊嚴和適當性。[28/2014 第43(e)條]
這些作品可能會上傳到共享資源並帶有{{PD-IDGov}} 標籤。但請注意,尚未確定是否可以對第43條中列舉的作品進行修改或衍生(請閱讀共享資源對此問題的討論這裏)。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IDGov}} – 適用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出版和/或分發的作品,並符合2014年版權法第43條關於版權的條件,請參閱共享资源:许可协议。
- {{PD-IDOld-Art58}} – 適用於根據2014年版權法第58條版權已過期的作品
- {{PD-IDOld-Art59}} – 適用於根據2014年版權法第59條版權已過期的作品
- {{PD-IDUnknown}} – 適用於根據第60條第(2)和(3)部分版權已過期的未知作者的作品
- {{PD-IDNoCopyright}} – 根據2014年版權法第42條無版權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OK,根據2014年版權法第43(b)條。印尼盾紙幣和硬幣的設計、印刷和發行受2011年貨幣法。印度尼西亞銀行,中央銀行和獨立的國家機構[1]代表政府印刷印尼盾。[2]由或代表執行的出版、分發、傳播和/或複制除非聲明受法律和法規的保護,否則對此類作品的聲明,或對此類作品的出版、分發、傳播和/或複制不被視為侵犯版權。
OK,根據現已廢除的印度尼西亞版權法第19號,2002年第14(b)條 OK 指出“出版和/或複制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出版的任何東西,除非版權聲明受法律或法規的保護,或者通過關於作品本身或作品發佈時的聲明出版”不是“侵犯版權”。印尼紙幣由印度尼西亞銀行及其前身印度尼西亞國家銀行發行,1953年至1968年為“屬於國家的法人團體”(1953年第11號法案),1968年至1999年為“屬於國家”(法案) 1968年第17號)和從1999年起是“一個國家機構:,因此它們屬於第14b條的管轄範圍。[3]
請使用{{PD-IDGov}}獲取印度尼西亞貨幣的圖像。但請注意,2014年著作權法第43條列舉的作品是否可以修改或衍生尚未確定(請閱讀共享資源討論這裡)。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不可以 ({{NoFoP-Indonesia}}),教育目的和非商業用途除外。但是,尚未確定2014年版權法有任何明確規定使全景自由不存在。
印度尼西亞知識共享組織在2018年11月關於印度尼西亞全景自由地位的聲明中維持了這一立場。[4]
Several users and contributors have claimed that freedom of panorama exists by virtue of Article 43(d). However, the 2018 statement of Creative Commons Indonesia asserts that this is a restrictive provision, in which every image showing copyrighted architecture and public art must bear a statement claiming that the use is not for profit. Otherwise, direct permission from the creator or copyright holder is totally required when the use involves commercial interest, to avoid act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4] The provision in question:
- 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ed content throug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 media that are not commercial and/or lucrative for the Author or related parties, or the Author expresses no objection to the manufacture and dissemination in question.[28/2014 Article 43(d)]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Commons:Licensing forbids fair use and non-commercial licensing, as these types of licenses prevent files from "being used by anyone, anytime, for any purpose."
整個2020-21年,關於全景自由在印度尼西亞的地位的廣泛討論可以找到這裏和這裡。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根据2014年版权法第43(b)条。
請使用{{PD-IDGov}}獲取印度尼西亞郵政郵票的圖像。但請注意,尚未確定是否可以對第43條中列舉的作品進行修改或衍生(請閱讀共享資源對此問題的討論here )。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據報導,印度尼西亞的原創性門檻很低,基於普通法(“英美模式”)原則,“壁紙、包裝紙、包裝設計和技術圖紙”已由版權當局註冊。[5]
参见
引用
- ↑ 第4條,1999年印度尼西亞銀行法。
- ↑ 2011年貨幣法第11條
- ↑ Act No.23 of 1999 concerning Bank Indonesia, Article 4(2).
- ↑ a b Apa itu Freedom of Panorama?. Creative Commons Indonesia (2018). Retrieved on 2021-03-20.
- ↑ (2007) COPYRIGHT LAW REFORM AND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IN INDONESIA, Sydney University Press Retrieved on 24 September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