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约旦
著作权法规: 约旦 快捷方式: COM:约旦 | |
保护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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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作者逝世 + 50年 |
匿名 | 出版 + 50年 |
视听作品 | 出版 + 50年 |
死后出版 | 出版 + 50年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否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PD-Jordan}} {{PD-Jordan-money}}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99年7月28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2000年4月11日 |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日期* | 1999年7月28日 |
世界知识产权协议 | 2004年4月27日 |
*只要一个作品在美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在1928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并在来源国的URAA日期受版权保护,那么它通常会在美国受保护。 | |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約旦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約旦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約旦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約旦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
外約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一直處於奧斯曼帝國的統治之下,然後在1922年成為英國託管的巴勒斯坦國。1946年5月25日,外約旦成為一個獨立國家,並於1949年4月26日更名為約旦。
約旦自1999年7月28日起成為伯爾尼公約、2000年4月11日以來的世界貿易組織和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成員,自2004年4月27日起。[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產權組織)將1992年第22號法關於版權及其截至2005年的修正案列為約旦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版權法。[1]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這些法律由2014年第23號法律進一步修訂。[3]
The Jordanian copyright law repealed the Ottoman Law on Copyright as per Article 62. The Ottoman law of 1910 "required that copyright formalities be met (copyright notice, registration, and deposit), and the term was 3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see 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Ottoman Empire).
应用性
約旦的版權法涵蓋文學、藝術和科學的原創作品,包括以書面、聲音、繪畫、攝影、電影、書籍、演講、戲劇、音樂作品、電影、應用藝術、三維作品、和計算機軟件。[22/2005第3條]
[22/2014 Article 3]
- books, booklets and other written materials
- oral works such as lectures, speeches, and sermons
- dramatic works, dramatico-musical, and mimed works
- musical works, whether written or not, and whether accompanied by lyrics or not
- cinematographic, audiovisual works, and broadcasts
- drawings, photographs, sculptures, etchings, architecture, applied and decorative arts
- illustrations, maps, designs, plans and three-dimensional works related to geography and topographical maps
- computer programs, whether in the source language or in the machine language
一般规则
根據1992年第22號版權保護法,截至2005年修訂,
- 作者的作品在死後的50年內受到保護,保護期將於次年1月1日到期。[22/2005第30條]
- 自出版當年起保護50年,至次年1月1日到期,適用於電影和電視作品、任何作者為法人的作品、作者去世後首次出版的作品以及匿名或化名作品作者在保護期內沒有透露他們的身份。[22/2005第31條]
- 應用藝術申請在完成後的保護期為25年,保護期將於次年1月1日到期。[22/2005第32條] 術語Template:Wp-Applied Arts的含義沒有詳細說明,但與繪畫、攝影、雕刻、建築和石版畫作品不同。[22/2005 第3條]
- 當一件作品由多人創作且他們的個人貢獻不能分開時,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他們都被視為所有者。[22/2005 Article 35.a]
- collective work被定義為一個團體在自然人或法人的指導下參與其創作的作品,該自然人或法人設定了作品的總體目標並以他的名義出版,每個參與者的工作不能分開和區分。指導創作的人被視為作者並擁有專有版權。[22/2005 Article 35.c]
照片
- 除非照片是在公共活動中拍攝或涉及公眾名人,否則未經其代表人同意不得發布照片。[22/2005第26條]
- 過去,照片和應用藝術的保護期僅為25年。
- 1992年第22號版權法第32條經1999年第29號法修訂,為照片提供25年的保護期,從完成當年的1月1日開始(而不是從下一個日曆年開始許多國家的情況)。因此,1974年12月完成的照片的保護期限自1974年1月1日起計算,至1999年1月1日屆滿。
- 儘管此條款後來被2003年第78號法律廢除,但廢除並未更新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照片的版權,因為1992年法律第7條明確禁止這種追溯保護版權作品。因此,1974年12月31日或之前創作的約旦照片或實用藝術作品在約旦屬於公有領域。
- 為了在Commons上託管,所有作品必須在美國及其來源國家/地區屬於公共領域。所有1975年之前的約旦照片的版權在約旦已過期 美國恢復日期(1999年7月28日)。因此,此類照片目前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
不受保护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根據《1992年第22號版權保護法》(截至2005年修訂),法律、法規、司法決定、行政委員會決定、國際協定和其他官方文件以及這些作品的翻譯不享有版權保護;公開發表、廣播或傳遞的新聞;以及已成為公共財產的作品。民族民間傳說被視為公共財產。[22/2005第7條]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Jordan}} – 適用於1975年之前創建的照片。
- {{PD-Jordan-money}} - 適用於1968年之前創建的紙幣或硬幣。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可以。約旦貨幣的版權歸約旦中央銀行所有,在某些限制下允許使用它:
- 複製的鈔票的尺寸不能與實際鈔票的尺寸相同。
- 如果復制的鈔票比實際鈔票小,則不應超過原始鈔票大小的三分之二。
- 如果復制的鈔票較大,則不應小於原鈔票大小的一倍半。
- 紙幣的複制只能是單面的(即復製品的背面不應出現任何可能給人一種複制的紙幣是真品的印象)的東西。
- 複製的紙幣和硬幣不應出現在具有攻擊性的上下文中,例如與具有暴力或色情性質的圖像或文本結合使用。
請使用{{Money-JO}}獲取約旦貨幣的圖像。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不可以。复制品只允许用于私人用途和教育用途。
約旦1992年第 (22) 號著作權法的“(17):已出版作品的使用”和“(20):未經作者同意的作品複製品”沒有明確提及建築作品,但對其進行了定義在第三條中稱為“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保護還包括作品的標題,除非它是通用的並且用於描述作品的主題。
签名
OK用於典型簽名,基於約旦版權法第3 條,其中規定了哪些內容有資格獲得版權。
参见
引用
- ↑ a b Jorda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Law No. 22 of 1992 on Copyright and its Amendments up to 2005. Jordan (2005).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Law No. 23 of 2014 Amend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Law (in Arabic). Jordan (2014). Retrieved on 2018-11-10.
- ↑ Mohammad Issa Mehawesh (February 2014). Translation, Copyright, and Copyright Laws in Jordan 129-136. David Publishing. Retrieved on 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