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099001/essay/twf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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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導案例:某甲於2021年間拍攝彰化八卦山大佛照片數張,嗣上傳至公開、且允許任何使用者基於營利目的將被上傳相片取用的「Wikimedia Commons」網站,並以創用CC 姓名標示4.0國際版釋出前揭相片。某乙係該網站的內容巡查志工,認甲上開行為構成我國著作權法第58條除書第4款情事,主張前揭相片應予刪除。

一、全景自由的本質

著作權法旨在調和

二、所涉條文


三、法律分析

(一)全景自由的本質

85年10月39日委員會審查紀錄,蕭雄淋律師、陳其邁委員發言參照

(二)我國立法例

著作權法第58條第4款:「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下稱系爭法規1)

(三)解釋

(四)適用

利益衡量

五、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