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0jh006915-28291 中等教育法令匯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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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江西省政府教育廳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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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等教育法令匯編
Publisher
江西省政府教育廳第二科[發行者]
Description

收中央及該省頒布的中等教育法令。分通則、中學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附錄五部分

目錄
通則
一 行玫
甲 中央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教育章
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
確定教育設施之趨向案
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
國民體育法
國民體育實施方案
令飭普遍提倡體育並注重團體運動
全國各校於體育課程內酌增國術
各縣市設立中等學校程序
中等學校行政組織補充辦法
各省市施行中小學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四種規程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各級學校入學試題應與其下一級學校畢業程序銜接
初級中等學校入學試題一般之錯誤及今後應行改進之點
限制各級學校徵收報名費辦法
中等學校衛生設施暫行標準
部定關於中等以上學校分期呈報事項辦法
全國中等學校及民眾教育館裝設無線電收音機辦法大綱
中等學校利用教育播音須知
修訂教育用品免稅章程
凡經教育部審定之圖書各校得自由採用各地教育行政機關不得另行選擇或據書局呈請通令採用
修正私立學校規程
凡未按照私立學校規程呈准設立之中等以上學校其開辦在十九年二月一日以後者如適行招考應由各該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嚴行取締
布告學生勿投考未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及立案之私立學校
處置已停辦或封閉之私立學校辦法
宗教團體與辦教育事業辦法
限制宗教團體設立學校
查察教會學校應行注意各點
私立學校校董不得以現任教育行政人員兼任
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董不得以現任教育行政人員論
私立學校教職員得兼任本校校董
取銷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名譽校長
校董會停頓時期所有校董會應負各項責任應由改組後校董會繼續負責
私立學校不得以名為校名係指學校所在地之地名而言
教育機關印信頒發辦法
聯立中小學理事會刊發鈐記手續
私立學校校董會印信頒發辦法
私立各級學校印信頒發辦法
各學校校旗形式由學校自行制定
各學校應將忠考仁愛信義和平八字制匾縣掛以資啟迪
部令規定國立中等學校與所在地省市教育行政機關之關係
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往來行文程式
凡各省區在特別市內所設省立中小學與特別市教育局用公函行文
各地方關於教育爭執不得越級上呈
省市督學報告要點
省市督學規程
縣長市長行政院直轄市除外辦理教育行政暫行考成規程
修正學校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規程
各級學校不得藉故變更假期並應指導學生利用假期
修正革命紀念日簡明表
革命紀念日史略及宣傳要點
先師孔子誕辰紀念辦法
各項革命紀念日暫行歸併舉行日期表
每年七月七日定為抗戰建國紀念日
自二十八年度起定每年八月二十七日為教師節
各級學校星期六下午例不授課積習亟應改正
乙 本省
修正江西省中等學校行政組織大綱
江西省中等學校學業成績計算暫行辦法
江西省中等以上學校校務概況報告要項
江西省政府教育廳督導工作改進辦法
江西省立中等以上學校成績考核辦法
各縣聯立中等學校應受所在地縣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指導
二 教職員
甲 中央
省立中學校長任用狀由省政府發給
各省市縣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關主任人員之任免辦法
解釋各省市縣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關主任人員之任免辦法疑義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
實施導師制應注意之各點
中等學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資格審查條例
修正訓育主任公民教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條例
修正中等學校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登記規則
修正中等學校訓以及主任公民教員工作大綱
中等學校訓育主任公民教員工作成績考核辦法
中等學校教職員服務及待遇辦法大綱
修正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官任用簡章
修正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官服務條例
各學校軍事教官由訓練總監部遴選教育部照章任用
軍事教官待遇標準
私立學校軍事教官待遇得變通辦理
學校職教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
學校職教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施行細則
學校職教員請領恤金須於死亡後六個月內依例呈請
學校職教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第十六條之解釋
各級學校教職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
乙 本省
江西省立中等學校校長任免暫行規程
江西省立中等學校教職員聘任暫行規程
江西省中等學校導師制施行細則
江西省教育廳取締本省教育機關服務人員兼職兼薪辦法
省立各學校校長未經呈廳請假不得擅離職守
江西中等以上學校及省會小學教師寒假修養會簡章
三 學生
甲 中央
今後中小學訓育上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中等學校特種教育綱要
童子軍各項組織條例
中國童子軍登記規程
中國童子軍徽章制服式樣及佩帶法
初中童子軍管理辦法
修正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育方案
高中以上學校軍事管理辦法
中等學校強迫課外運動試行辦法
初中體育及童子軍成績計算方式
各級學校選派運動代表規程
手足殘廢學生應視情形分別減免軍訓與體育之各項運動作業一部或全部
中小學生應減少參加普通集會運動
學生運動衣上不得用外國文字
修正限制學生更名改姓辦法
各級學校在校學生依照內政部公布之更名改姓及冠姓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呈請更名辦法之解釋
革命功勳子女就學免費條例
革命功勳子女就學免費系限於革命功勳者親生或繼承之子女
殉國將士遺族得援照革命功勳子女免費條例辦法
各級學校設置免費學額及公費學額規程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平時考查中等學校及小學學生學業成績辦法
學生年齡應以國曆計算
修正學生制服規程
學校畢業證書規程
修正學校畢業證書第五條條文
冒用他人畢業證書於核准畢業後始行發覺者應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畢業證書
學生偽造證書應予開除學籍偽造收廳印信應移送法院究辦
畢業證書遺失後證明資格辦法
畢業證書遺失後呈請證明比霧資格限制辦法
學生團體組織原則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
學生團體代表不得參加學校校務會議
學生代表不得參加學校各種行政會議學生會會費應由學生自行籌措不得由學校支給
學生不得越級呈部
乙 本省
管理通學生規則
江西省公私立初級中學及同等學校童子軍各學期訓練進度表
江西省教育廳調閱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練習本暨月考試卷辦法
江西省中等以上學校招生及學生轉學退學休學續學暫行規程
江西省教育廳取締本省中等以上學校濫收學生暫行辦法
江西省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金規程
江西省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金委員會規程
江西省公私立中等學校每學期徵收學生費用限度表
令知自二十八年度起對於徵收學生費用辦法准酌予變通仰遵照由
江西省政府教育廳修正核發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書辦法
四 經費
甲 中央
各省教育經費須保障其獨立
地方教育經費保障辦法
保障縣教育經費獨立之補充辦法
裁厘及統一鹽稅後繼續保障教費獨立辦法
各省市中等學校設置及經費支配標準辦法
辦理優良之私立及省市縣立之各級學校補助費應逐年增加
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捐資興學事實表格式
損資興學褒獎條琻補充辦法
呈請褒獎捐資興學除附事實表外並應將捐資實證附呈
捐資興學在五百元以下之褒獎條例由各地方最高教育行政機關自定單行規程
捐資興學之褒獎應以公立及巳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乙 本省
修訂江西省教育經崑山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江西省教育經費管理處組織規程
江西省立教育機關經費稽核委員會規程
江西省教育機關會計規則
江西省立教育機關處理現金出納辦法
修正江西省箥教育文化費領放辦法
江西發給私立學校特別補助費規程
江西省立學校報解學費辦法
江西省立教育機關新舊交代辦法
江西省捐資興學褒獎單行規程
江西獎勵學術著作及發明規程
中學教育
甲 中央
中學法
修正中學規程
修正小學及初高中各學期每周教學時間表
初中教科書除國文外一律須用語體文
初級中學除外國語教本外應一律採用中文本教科書
改定初高中音樂圖畫每周教學時數
中小學生音樂教育應行注意事項
聯立中小常理事會組織大綱
各縣聯立中學應所在地縣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指導
縣督學對本縣縣立及私立中學應負督察指導之責
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暫行規程
修正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中學學生畢業會考委員會規程
畢業會考及格證明書及投考升學證明書應呈繳原發機關註銷
經會考及視察之公私立中學成績低弱或成績惡劣之處置辦法
中學及師範學校學生畢業會考辦法更定各點
林主席七秩壽辰紀念獎學金辦法
二十八年度各省市高中會考成績優秀學生保送免試升學辦法
乙 本省
江西省政府核給縣立聯立私立中學補助費規則
江西省中學學生畢業會考委員會組織規程
江西省中學學生畢業會考委員會辦事細則
江西省中學學生畢業會考細則
師範教育
甲 中央
師範學校法
修正師範學校規程
各省市師範學校輔導地方教育辦法
師範學校自二十六年度起應教授注意符號師範生畢業會考並應考試是項科目
各師範學校應以童子軍訓練為必修科
師範學校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中學及師範學校學生畢業會考應行注意各事項
解釋中學暨師範學生畢業會考規程疑點
修正體育師範學校教學科目及各學期每周教學及自習時數表
修正體育師範學校我學生畢業會考術科各項成績標準
師範學校畢業生服務規程
修正師範學校規程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條文
解釋鄉村師範或縣立師範畢業人員應否充任小學級任或志科教員疑義
乙 本省
江西中等以上學校校長會議議決師範生須特別注重國語案
停給各縣師範生參觀費及學生津貼
江西省師範學校學生畢業會考細則
各縣對於區中心小學校長及教師應一律任用師範生
職業教育
甲 中央
職業學校法
修正職業學校規程
職業學校各科教學科目及時數概要
修正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及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教學科目及每周教學時數表
各省市縣推行職業教育程序
修正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暫行通則
高級助產職業學校暫行通則
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暫行設備標準
創設縣市初級實用職業學校實施辦法
職業補習學校規程
短期職業訓練班暫行辦法
護士助理短期職業訓練班暫行辦法
各省市推行職業補習教育辦法大綱
教育部二十八年舉辦各項短期職業訓練班辦法
職業學校與建設機關協作大綱
職業學校設置顧問委員會辦法
考資職業學校辦理成績應注意要項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優良職業學校辦法
各省市實施分區輔導職業學校辦法大綱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設置職業指導組暫行辦法
各省市縣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小學校施行升學及職業指導辦法大綱
省市組織建教合作委員會原則
督促各省市實施建教合作初步工作案
各省市職業學校職業學科師資登記檢定及訓練辦法大綱
各省市訓練小學勞作科師資暫行辦法大綱
職業學校學生之轉學復學休學退學援照中學規程及師範學校規程第十章所規定辦理
高級助產及護士職業學校學生參加畢業會考甄別考試辦法
高級助產及護士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高級助產及護士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會考委員會規程
醫學助產及護士等學生服務成績考核標準及補充訓練大綱
初級職業學校畢業生不得投考師範學校
乙 本省
江西省政府核給縣立聯立私立職業學校補助費規則
江西省建教合作委員會組織規程
江西省中小學實施生產勞作教育辦法大綱
江西省實施百業教育計劃大綱
江西省實施百業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戰時設施
甲 中央
中國國民黨抗戰建國綱領(總則及教育)
戰時各級教育實施方案綱要
高中以上學校學生戰時後方服務組織與訓練辦法大綱
高中以上學生志願參加戰時服務辦法大綱
中國童子軍戰時後方服務訓練辦法大綱
清理戰區各省市教育存款辦法
各級學校處理校務臨時辦法
劃一各級政府對於各級教育機關處理辦法
教育部處理由戰區退出之各級學校學生辦法大綱
教育部處理戰區中小學生辦法實施要點
戰區各級學校學生轉學及借讀辦法
各校應儘量收容戰區學生對於借讀生並應與正式生一律待遇
各中小學對於戰我退出之同等學校學生應儘量收容其徵收學生各費亦應依照部訂辦法辦理
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免費條例
教育部醫藥護士助產學校學生貸金暫行辦法
修正戰區中小學學生自修暫行辦法
戰區中小學學生自修成績考查暫行辦法
戰區中等學校借讀生學業成績考查及補習暫行辦法
戰區中等以下學校發給畢業證書辦法
戰區各省市救濟縣市立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及社教人員辦法
教育部處置由戰我退出這各級學校教職員及社會教育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大綱
各省市教育廳局收容由戰區退出之中小學教職員及地方教育行政人員辦法大綱
修正戰區中小學教師服務團簡章
戰區中小學教師服務團工作大綱
戰區中小學教師服務團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國立中學暫行規程
國立中學課程綱要
國立中學增設職業科辦法
國立中學教職員暫行服務細則
國立中學及中小學教師服務團編制預算標準
國立中學教職員俸給及出差旅費支給暫行辦法
部令各級學校兼辦社會教育(附辦法)
部令中等以下學校推行家庭教育(附辦法)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綱要
各級學校兼辦社會教育暫行工作標準
各省市縣各級學校兼辦社會教育考核辦法
各級學校兼辦社會教育經費支給辦法
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學校及民眾教育館輔導中等以下學校兼辦社會教育辦法
中小學教員兼辦社教講習會辦理要點
各級學校學生參加普及後方社會教育工作辦法要點
部令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抄寫民眾學校課本(附辦法)
修正兵役教育實施辦法大綱
乙 本省
全省戰時教育計劃
江西省中等以上學校戰時教育實施綱要
本省中上學校戰時音樂教育注意事項
補助縣立聯立及私立中等學校遷移費標準
限制私立中學設立分校
江西省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免費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江西省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各級省立學校免費核定標準
江西省政府教育廳分發戰區教育工作人員服務暫行辦法
江西省戰區內教育工作人員及中等學校學生救濟暫行辦法
附錄
國民精神總動員實施辦法
宣誓實行國民公約辦法
江西省教育界精神總動員實施計劃
江西省教育界精神總動員實施辦法
江西省教育界戰時公約
全國青年實施國民精神總動員具體辦法
青年訓練大綱
訓育綱要
江西省施政綱要
江西省中學教育改進計劃
江西省師範教育改進計劃
江西省生產教育改進案
私人講學機關設立辦法
江西省中學教育研究會簡章
江西省師範教育研究會簡章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9[1940]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主題
InfoField
中等教育-教育法令規程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6,10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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