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7jh003531-42004 民眾日用法律寶鑑.pdf

From Wikimedia Commons, the free media repository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search
Go to page
next page →
next page →
next page →

Original file (922 × 1,264 pixels, file size: 20.7 MB, MIME type: application/pdf, 453 pages)

Captions

Captions

Add a one-line explanation of what this file represents

Summary

[edit]
民眾日用法律寶鑑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陳和祥編輯
image of artwork listed in title parameter on this page
Title
民眾日用法律寶鑑
Publisher
普益書局
Description

目錄
一 婚姻
訂婚
結婚
離婚
重婚
二 家庭
家務
家人
居處
遺產
親屬會議
遺囑
三 婦女
懷孕
生產
產婆
儀容
四 人格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五 戶籍
戶口
國籍
六 錢債
債權
債務
利息
清償
抵銷
七 不動產
登記
買賣
抵押
典當
租賃
八 商務
商人
商號
商標
合夥
公司
轉運
九 稅捐
地價稅
印花稅
營業牌照稅
十 訴訟
法院
訴訟種類
當事人
訴訟程序
訟費
聲請
十一 罪刑
罪名
刑罰
免罰
十二 擾亂
內亂
外患
暴動
煽惑
十三 毀壞
毀壞財物
毀壞交通
十四 虛構
偽造
偽證
誣告
假冒
十五 淫亂
姦淫
調戲
娼妓
淫物
十六 衛生
飲食
清潔
疾病
毒藥
十七 文字
著作
出版
十八 盜賊
竊取
搶劫
詐欺
勒索
侵蝕
窩藏
十九 黨政
黨務
黨員
二十 軍事
刑罰
撫恤
戒嚴
二十一 教育
學制
學校
教師
二十二 交通
道路
航海
航空
郵政
電信
二十三 官規
考試
處罰
二十四 勞工
工人
工資
僱傭
承攬
二十五 自治
區自治
鄉鎮自治
二十六 團體
農會
工會
商會
工商同業工會
漁會
一 婚姻
(甲) 訂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訂
訂婚年齡和法律的關係
通姦得為解除婚約的條件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訂婚時不得隱瞞惡疾
未婚人生死不明得解除婚約
訂婚後被處徒刑得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須償還損害
(乙) 結婚
法定的結婚年齡
未成年人不得自主結婚
結婚應有公開的儀式
因奸判決離婚不得和相奸者結婚
女子可以再嫁的
(丙) 離婚
離婚應具的條件
離婚的手續
離婚後子女應由夫監護
離婚的損害賠償
離婚贍養費的給法
離婚後妻得挈回妝奩費
離婚權的消滅時效
妾可隨時脫離
(丁) 重婚
重婚罪構成的要件
再婚不是重婚
兼祧雙配也算重婚
二 家庭
(甲) 家務
家的組織
家長是管理家務的人
管理家務應注意全家利益
成年人得由家分離
(乙) 家人
子女的從姓
婚生子女不得否認
私生子的認領
妓女生的子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
私生子認領後不得撤銷
收養他人子女的法例
收養子女應書立字據
脫離收養關係的條件
監護人的義務
胎兒也算是人
自然人在法律上不分性別
那一種人有行為能力
那一種人沒有行為能力
那一種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丙) 居處
住所的意義
法定住所的性質
居所有時可以當做住所
妻是以夫的住所為住所
(丁) 遺產
遺產的歸屬
女子得繼承遺產的理由
姊妹也得繼承兄弟的遺產
(戊) 親屬會議
親屬會議中會員的推定
親屬會議的決議
(己) 遺囑
遺囑的方式
遺囑人的限制
遺囑見證人的限制
遺囑效力的發生
密封遺囑的執行
三 婦女
(甲) 懷孕
墮胎是犯罪的
孕婦的死刑執行
懷胎時犯罪得暫免監禁
(乙) 生產
生產匿報的處罰
犯罪遇生產時得停止刑罰
(丙) 產婆
產婆不應招請的處罰
產婆不可幫人墮胎
產婆因正當業務而墮胎不為罪
產婆不得泄露因職務上得知的秘密
(丁) 儀容
婦女不得袒胸露臂
奇裝異服是違警的
纏足的處罰
四 人格
(甲) 生命
豫謀殺人和同謀殺人的區別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的罪
殺直系尊親屬要處死刑
溺斃嬰孩是犯殺人罪的
謀為同死不罰的理由
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算犯罪
因緊急避難而殺人不算犯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的罪
(乙) 身體
毆打父母加重科刑
傷害子女也要處罰
殺人和傷害致死之異點
過失傷人的罪
污人身體要處拘留十五天
萬不可追隨他人身旁
(丙) 自由
私禁他人是犯妨害自由罪
搜索他人身體的刑罰
人口是非賣品
不得強人為奴隸
不得把妻賣人為妻
(丁) 名譽
當眾罵人的處罰
散步文字罵人要加重處罰
侮辱死者的處罰
五 戶籍
(甲) 戶口
出生死亡都要報告公安局
移居匿報的處罰
(乙) 國籍
歸化必具的條件
國籍喪失的原因
喪失國籍的限制
六 錢債
(甲) 債權
債權得讓與他人
共有債權其利益應均分
共有債權人中一人免除的效力
(乙) 債務
兄弟共同債務應連合分擔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繼承人負擔
(丙) 利息
利率以周年百分之二十為最高度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利率未經約定的算法
在債權人遲延中無須支付利息
利率過高得隨時償還
(丁) 清償
興隆票的清償期
還債的地點
向第三人清償有效的債務
清償時須付以通用貨幣
(戊) 抵銷
抵銷的要件
抵銷的方法與效力
不許抵銷的債權
七 不動產
(甲) 登記
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登記聲請權
聲請登記所提出的文件
登記所繳納的費用
(乙) 買賣
買後發生糾葛應歸賣主自理
房屋在買賣時被焚的損害負擔
出賣人有買回原產的權利
(丙) 抵押
房屋抵押後地基仍可抵押
到期不償得將抵押物變賣
抵押權的消滅為五年
(丁) 典當
典當不動產找贖年限
典產逾期二年不贖即失所有權
典產找貼只得一次
房屋在典期中被焚的損失負擔
贖屋因裝修增值須償還費用
贖田應在收割後為之
(戊) 租賃
租賃物的捐稅由出租人負擔
承租人須善良保管租賃物
佃戶不得將土地轉租他人
撤佃的原因
八 商務
(甲) 商人
商人的能力
經理人的權利
經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代辦商的權利義務
(乙) 商號
商標註冊的注意事項
商號註冊費
商號註冊的效力
(丙) 商標
商標有專用權
商標註冊的限制
呈請商標註冊的手續
商標註冊費
(丁) 合夥
合夥的意義
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區別
合夥虧折的分配法
勞務出資合夥不受損失的支配
(戊) 公司
公司的種類與組織
公司有法人的資格
公司登記的必要事項
清算人的職務
兩合公司得改為無限公司
公司債券和公司股票的區別
公司得發行公司債的理由
(己) 轉運
託運爆裂物應告知運送人
運送物喪失的賠償問題
九 稅捐
(甲) 地價稅
地價稅徵收的標準
土地增值的稅率
欠稅要納百分之五的年息
荒歉得減免土地稅
(乙) 印花稅
婚書漏貼印花要處罰的
貼用印花須蓋章畫押
舊印花不得使用
(丙) 營業牌照稅
酒類營業牌照稅
煙類營業牌照稅
十 訴訟
(甲) 法院
法院的等級
四級三審的支配
管轄的規定
管轄不明得聲請指定
聲請推事迴避的條件
(乙) 訴訟種類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
人事訴訟
參加訴訟
(丙) 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的區別
刑事的原告是檢察官
刑事被告得選任辯護人的理由
(丁)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的程序
刑事起訴的程序
上訴的程序
附帶上訴的程序
抗告的程序
非常上訴的程序
再審的程序
(戊) 訟費
訟費的繳納與算法
訴狀的價目
無力繳納訟費得聲請救助
(己) 聲請
聲請和解
聲請假扣押
聲請假處分
聲請再議
十一 罪行
(甲) 罪名
未遂罪的要件
共犯
正犯和從犯的區別
教唆犯的意義
累犯的意義
(乙) 刑罰
罰金和罰鍰的異點
徒刑和拘役的區別
徒刑的有期和無期
褫奪公權
沒收的意義
緩刑的目的
死刑的執行
假釋的意義
(丙) 免罰
小孩子犯罪是不科刑的
十六歲人犯罪便不得免罰
精神病人犯罪不處罰的
瘖啞人不得免罰
十二 擾亂
(甲) 內亂
圖謀顛覆政府的罪
占據地盤是犯內亂罪
內亂的預備或陰謀的罪
幫助內亂的處罰
(乙) 外患
通謀外國的處罰
抗敵民國的處罰
援助敵國的處罰
(丙) 暴動
聚眾預備暴動的處罰
聚眾實施暴動的處罰
聚眾毆打公務員的罪
(丁) 煽惑
散發反動傳單的處罰
以演說使人犯罪的處罰
煽惑軍人逃叛的處罰
散布謠言的處罰
十三 毀壞
(甲) 毀壞財物
放火罪輕重的標準
毀損他人田禾的處罰
攀折公園樹木的處罰
(乙) 毀壞交通
損壞橋梁的處罰
傾覆破壞舟車罪
毀損通信物件的違警罪
十四 虛構
(甲) 偽造
混用假鈔票的處罰
秤尺等不得違章製造
假造田契是犯罪的
偽造公文書罪
醫生謊寫診斷書也犯偽造文書罪
冒刻圖章罪的處罰
盜用圖章也照冒刻處罰
假花押的科刑
(乙) 偽證
偽證罪成立的要件
證據不得使用假的
證據不得改變原有狀態
(丙) 誣告
不可捏造事實告人犯罪
沒有指定犯人的誣告以誣告論
誣告尊親屬要加重處罰
(丁) 假冒
冒用官吏徽章要罰金的
冒充軍官的處罰
處罰假冒商標的罪
販賣假冒商標的貨物也要處罰
十五 淫亂
(甲) 姦淫
處治強姦罪的刑罰
和姦也能構成犯罪
引誘婦女賣奸是犯罪的
婦女亦得為強姦罪的主題
雞姦也要處罰
師傅雞姦學徒要加重科刑
姦淫未滿十六歲女子以強姦論
(乙) 調戲
在途調戲婦女的處罰
調戲幼女的科刑
(丙) 娼妓
暗娼賣奸是妨害風俗的
旅客不得招留暗娼止宿
為暗娼媒合的也要處罰
(丁) 淫物
春藥是禁止售賣的
淫書不得出版
兜售春宮是犯法的
演唱淫戲警察得加以干涉
十六 衛生
(甲) 飲食
投放毒物於井中是犯罪的
高粱酒不得攙和火酒售賣
售賣飲食物應加上覆蓋
售賣飲食物用器具的限制
牛乳營業的取締
販賣飲食物不得使用防腐劑
(乙) 清潔
在市街便溺的違警罪
浚治溝渠的必要
市街的掃除
(丙) 疾病
傳染病報告的義務
不種痘的處罰
(丁) 毒藥
吸食鴉片的處罰
有鴉片嗜好的難以提起訴訟
毒藥非經醫生簽字不得出售
十七 文字
(甲) 著作
著作物的範圍
著作物註冊的手續
著作權享有的年限
沒有著作權的文字
著作權侵害的保障
(乙) 出版
出版品登載事項的限制
出版人對著作人所負的義務
出版人須負著作物危險責任
出版契約消滅的原因
十八 盜賊
(甲) 竊取
竊賊要處徒刑五年
掱手依照竊盜處罰
偷電也算犯竊盜罪
不得私行取回被查封之物
掘取殮物應得之罪
(乙) 搶劫
搶奪罪和強盜罪的分別
強盜殺人要處死刑
兵士行劫照強盜治罪
在海洋行劫的叫海盜
(丙) 詐欺
詐取錢財的處罰
官吏受賄的處罰
冒名借錢要照詐欺治罪
(丁) 勒索
致函勒索應受的刑罰
綁匪的科刑
乞丐強索可送警究辦
車夫強索是違警的
(戊) 侵蝕
公款不得挪用
官吏侵蝕公款的科刑
賬房捲逃的處罰
拾得遺失物須交還失主
(己) 窩藏
窩家的處罰
收買贓物也是窩家
典當知情受典贓物作窩家論
當票可視同贓物
十九 黨政
(甲) 黨務
區分部組織法
總理紀念周的意義
(乙) 黨員
中國國民黨入黨的手續
各級黨部執委須行宣誓典禮
黨員的撫恤
二十 軍事
(甲) 刑罰
兵士強姦婦女處死刑
兵士掠奪民財罪
軍人非有命令不得擅自進退
軍人強迫栽種鴉片的不法
軍人盜賣軍用品的科刑
軍人逃亡科刑的標準
(乙) 撫恤
戰時陣亡的撫恤
臨陣受傷的撫恤
註銷年撫金的原因
(丙) 戒嚴
戒嚴的目的
戒嚴的種類
戒嚴期內人民自由的限制
二十一 教育
(甲) 學制
初等教育的制度
中等教育的制度
高等教育的制度
(乙) 學校
私立學校立案的程序
各級學校的開辦和經常費額
(丙) 教師
小學校教員的資格及月俸
大學教員的資格及月俸
二十二 交通
(甲) 道路
國道的路線
收私地建築國道須償還地價
(乙) 航海
船舶是動產而含有不動產的性質
船長在法律上的地位
船長執行職務時應負注意的義務
船舶碰撞時損害負擔的標準
救助或撈救得請求報酬金
共同海損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
(丙) 航空
經營商辦航空事業的要件
郵運航空
(丁) 郵政
掛號信遺失得向郵局請求賠償
偽造郵票的處罰
郵費貼不足額要加倍徵收
(戊) 電信
私人得設置的電信事業
電信利用時的法律關係
電報的價目
二十三 官規
(甲) 考試
應試官吏的資格
縣長考試的規程
(乙) 處罰
公務員受賄的處罰
官員濫用職權的處罰
公務員洩露秘密的罰則
官吏違背誓詞的懲戒
二十四 勞工
(甲) 工人
工人年齡的限制
童工和女工的保護
工人的工作時間
(乙) 工資
最低工資率
時間外工作的工資給法
工人津貼及撫恤的標準
(丙) 僱傭
僱傭的效力不得及於第三人
受僱人請求報酬的時期
僱傭關係消滅的法例
(丁) 承攬
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所負的責任
工作毀損滅失的負擔
承攬請求權的時效消滅
二十五 自治
(甲) 區自治
區長及區監察委員候選的資格
區民大會的職權
區民違反公法的處置
區公所應辦的事項
(乙) 鄉鎮自治
鄉鎮公民的資格
鄉鎮公所職員的設置
鄉鎮大會的目的是行使四個民權
閭鄰的編制法
二十六 團體
(甲) 農會
農會設立的宗旨
農會會員的法定資格
(乙) 工會
設立工會的目的
工會所負的使命
工會經費徵收的方法
工會對於會員的處罰和除名
工會解散的事由
工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
(丙) 商會
商會設立的宗旨
商會組織的方法
商會所負的職務
商會的會員資格
(戊) 漁會
漁會的任務
漁會組織的方法
商會的職員選任及任期
商會經費籌集的方法
商會解散的事由
(丁) 工商同業公會
工商同業工會設立的要件
一區域的同業只准設立一公會
工商同業公會職員的人數與選任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0[1931]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340.2/37
主題
InfoField
法律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4],419頁

Licensing

[edit]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This image is now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hina because its term of copyright has expired.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To uploader: Please provide where the image was first published and who created it or held its copyright.

You must also include a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tag to indicate why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čeština  Deutsch  English  português  română  slovenščina  Tagalog  Tiếng Việt  македонски  русский  മലയാളം  ไทย  한국어  日本語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



This tag is designed for use where there may be a need to assert that any enhancements (eg brightness, contrast, colour-matching, sharpening) are in themselves insufficiently creative to generate a new copyright. It can be used where it is unknown whether any enhancements have been made, as well as when the enhancements are clear but insufficient. For known raw unenhanced scans you can use an appropriate {{PD-old}} tag instead. For usag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scan tag.


Note: This tag applies to scans and photocopies only. For 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originals taken from afar, {{PD-Art}} may be applicabl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Art tag.

File history

Click on a date/time to view the file as it appeared at that time.

Date/TimeThumbnailDimensionsUserComment
current20:01, 10 June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20:01, 10 June 2023922 × 1,264, 453 pages (20.7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民眾日用法律寶鑑 (1/1) by 陳和祥編輯 (batch task; nlc:data_416,07jh003531,42004; 民國圖書.2; 民眾日用法律寶鑑)

Meta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