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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中國國民黨河北省黨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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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縣市黨務組織法令匯要
Publisher
中國國民黨河北省黨部[印刷者]
Description

目錄
甲 總章
附解釋中央關於總章之通告及通令十五則
解釋三全大會修正之總章各級權力機關從何產生之疑義
釋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呈准延期其執監委員任期是否同時延長之疑義
解釋列席會議之候補委員有無提案權之疑義
解釋總章第二條甲乙兩項黨員及預備黨員年齡規定之疑義
解釋總章第四十五條及五十四條所舉本黨省縣機關各部之疑義
解釋總章第五十九條「縣執委出缺時由候補執委依次遞補」之疑義
解釋總章第七十九條各級黨部執監委不得兼其他黨部執監委規定之疑義
解釋總第八十一條甲乙兩項處分之疑義
解釋總章八十一條第二項處分之疑義
解釋總章第八十一條「已開除之委員不得在本黨政府機關服務」之疑義
解釋總章八十一條已開除之黨員不得在政府機關服務之限制之疑義
令示開除黨籍停止黨權之黨員與褫奪公權無別不得享有鄉鎮自治施行法第七條之公民權及被選為鄉鎮閭鄰各長之權
修正關於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之黨員與褫奪公權有無差別案
令示被開除黨籍之黨員不得被選為人民團體之職員
解釋永遠開除黨籍與開除黨籍之區別疑義
乙 組織
一 縣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
附解釋案五則
委員額定三人之會議均以三人為法定人數(十八年八月六日訓令)
委員三人之委員會議如有一人缺席修補委員仍遞補(十八年九月九日中央第三十四次常會決議案)
各級執監委員談話會之結果非經各該委員會追認不生效力(十八年十一月通告)
縣黨部委員只有三人者一人缺席時得舉行談話會(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復安安徽省特派員辦事處)
列席會議者無提案權(十八年九月二十日通告)
二 縣黨務指導委員會組織通則
三 縣監察委員會組織條例
附解釋案十六則
縣監委只一人者仍可參照縣監委會組織條例辦理(二十年一月九日通告)
各級監委可列席同級執委會議(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復福建省組織部)
縣監委會毋庸派員列席縣政府會議但得列席縣執委會議
各級候補監委得列席同級執委會議(二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通令)
執委會支配黨費及財政監委會稽核財政(十九年三月十九日通令)
執委會對同級監委會決定處分案件不同意時應呈請上級黨部核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令)
各級監委會對下級執委會或監委會之命令除關於審核財政與黨務事件外須函由同級執委會轉行(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訓令)
監察委員會未成立前指委會得代行職權(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訓令)
下級監委請假可由上級執委會核准辭職須照圈定例由上級執監兩委員會會同辦理
縣監委會委員二人以上不能執行職務以及區監委並候補區監委二人同時不能執行或代行職務之補救辦法(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訓令)
區監委及侯補監委均不能執行職務應由上級指定候補監委代行之疑義(十九年十月十四日通告)
縣監委會及區執委會開會法定人數應照區分部開會定例(十八年八月六日訓令)
下級黨部監察委員由上級執委會及監委會會同圈定(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訓令)
上級執委會及監委會會同圈定下級監察委員之方式及手續(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通告)
各級黨部執監委於必要時可舉行談話會並須加以限制至執監委聯席會議應絕對禁止(十九年一月通告)
各級黨部執監委員宣誓條例(十八年十月三日中央第三十九次常會通過)
四 區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
附解釋案二則
區執委缺席分配職務會議者亦得被推擔任職務(二十年二月十二日復南京特別市組織部)
區執委會重要議案不能解決者得提請區黨員大會討論(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復廣州特別市組織部)
五 攻監察委員務服條例
六 區分部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
附解釋案一則
區分部執委會議以三人為法定人數(十八年六月七日訓令)
(附)一 區黨部劃分辦法
二 區分部劃分辦法
附解釋案四則
區黨部或區分部黨員過少時應合併或改組(十八年十二月通告)
只有預備黨員區域不能成立區分部(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復秘魯利馬支部)
距離區分部太遠之黨員應劃歸較近之區分部(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復湖南省組織部)
黨務機關內之委員及工作人員所應屬之區分部得由各機關指定(二十二年五月九日復江蘇省執委會)
三 直屬黨部組織辦法
附解釋案三則
直屬區分黨部職權及組織與區分黨部同(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復山東省組織部)
省直屬區分部不得代行縣執委會職權(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復江西省組織部)
省直屬區黨部召集大會時得函縣政府派員報告(二十年一月十九日通告)
丙 選舉
一 修正省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大綱
附解釋案一則
關於省代表選舉法之規定三點
二 縣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大綱
附解釋案三則
各級代表資格不合者准以次多數遞補(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區分部選派縣大會代表人數由各縣呈省核准每一區分部仍以四人為限(十八年七月十日復浙江省組織部)
縣代表人數過少時應呈准增加區分部代表人數(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復江蘇省組織部)
三 縣代表大會組織法大綱
四 縣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選舉法大綱
附解釋案十四則
縣大會選舉執監委員時之主席應由出席代表所推之主席團中一人充任(十八年二月二日復浙江省指委會)
縣大會過半人數系包括縣執監委員而言(十九年六月七日復湖南省組織部)
縣執委及候補人數共有八人者其候圈人數應為十六人(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復浙江省執委會)
採用圈定製者圈定日期應極力縮短(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復浙江省執委會)
執監委員當選人不限於出席代表(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復浙江省指委會)
縣執監委員被選舉人以該縣黨員為限(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復湖南省組織部)
各級執監委員任期因各該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延期而延長(十九年四月十八日通告)
縣市執監委員以下屆委員產生之日為解除職務之期(二十年四月十三日指令江西省執委會)
選舉方式採用圈定製者其任期自圈定日起算(二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通告)
縣大會時縣委改選期屆者應即改選又執監委員圈定期不同者以先圈定之日起算(二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通告)
縣執監委員任期未滿不得改選又補選委員任期與原有委員同時屆滿(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復浙江省執委會)
縣執監委員應同時改選(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復浙江省執委會)
縣執監委員未屆任期經縣大會彈劾去職者由候補委員遞補(十八年八月三日復浙江省組織部)
縣候補執委遞補後其遺缺無庸補選(十九年五月九日復江西省組織部)
五 全區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大綱
六 區執行委員及監監察委員選舉法大綱
七 區分部執行委員選舉法大綱
附解釋案十則
區分黨部選舉會法定人數與黨員大會同(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通告)
區分部執委缺額應即補選(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復廣州特別市組織部)
下級黨部委員改選須經上級黨部核准(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復浙江省組織部)
下級監委證明書應由上級執委發給(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通令)
每一黨員不得在甲乙兩地行使同級選舉權或享受同級被選舉權(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自選者無效(二十一年七月一日通令)
代表大會選舉委員時如遇同票舉行決選選舉票塗改多處者全部無效(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通告)
總章關於各級委員兼職之限制第包括追補委員而言(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復上海特別市執委會)
委員缺額得召集大會補選
監選員之職權在說明手續糾正錯誤注意舞弊及解決糾紛(十八年一月九日復中央監選員)
丁 黨員
一 中國國民黨徵求預備黨員細則
附入黨申請書格式
二 預備演員宣誓條例
三 中國國民黨免除預備黨員程序辦法
(附)
徵求預備黨員須知
關於徵求預備黨員解釋案七則
修正中國國民黨預備黨員訓練之基本原則
特殊縣份預備黨員訓練辦法
四 黨員移轉登記辦法
附移出及移入證明書
解釋案十一則
黨員移居未履行移轉登記手續者所到地區分部不得擅予登記(十八年十一月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黨員移轉後逾期登記者所到地區分部得令陳述理由如認為不充分進得拒絕登記(十七年十月三日復南京特別市指委會)
縣候補執監委員應留縣工作(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復浙江省執委會)
選舉期前得暫行停止黨員移轉登記(十九年王月八日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預備黨員移轉辦法與黨員同(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通令)
短期開除黨籍者不必移轉(二十年二月十四日復浙江省執委會)
停止活動之區分部黨員不得移轉黨籍(十九年二月十四日通告)
黨員遺失黨證期內遇有選舉移轉等事須由原屬之區分部證明(十八年九月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黨員移居至無黨部組織地方得向原屬黨部請求暫緩移轉(二十年九月十二日通告)
預備黨員移轉至未開始徵求黨員區域時由該地黨部酌施訓練(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月通令)
海外黨員移轉國內應照移轉登記辦法辦理(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五 黨員遺失黨證補發條例
六 黨員換發黨證辦法
七 匯繳舊黨證手續
八 全區黨員大會黨員請假條例
九 區分部黨員大會黨員請假條例
附解釋二則
區分黨部各種集會法定人數以全部黨員除去請假人數之過半數為足額(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告)
區分黨部黨員大會請假人數超過全體三分之一時不能適用除去請假人數之過半數為法定額之規定(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訓令)
十 黨員無故不出席全區黨員大會懲戒條例
十一 黨員無故不出席區分部黨員大會懲戒條例
附解釋案六則
黨員無故遲到黨員大會者以缺席論(二十年十月八日通告)
區分部黨員大會連續流會時應依據懲戒條例處分缺席黨員(二十年十二月二日復湖南省組織部)
停止黨權之黨員開大會時應不列入法定人數(二十一年九月五日復湖南省執委會)
受停止黨權處分之黨員不能參加黨的會議(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通告)
無故不出席全區黨員大會者不論大會延會與否仍應處分(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指令浙江省執委會)
預備黨員不出席小組訓練會議之處分(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通令)
戊 工作方案
一 下層工作綱領案
二 訓政時期黨務工作方案
三 推進黨務工作案
四 改善縣市以下黨部組織及活動方式之原則
五 改善縣市以下黨部組織及活動方式之實施方案
六 人民團體中黨員組織工作作通則
己 黨紀黨費及其他
一 黨務工作人員任用條例
二 黨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中國國民黨黨務工作人員服務誓書
附解釋案十則
各級黨部職員應給予任用書各級委員須補發任用書或證明書候補委員遞補後應另給證明書(二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通令)
預備黨員非具有專門技能者不得任黨部幹事以上職員(十九年二月十九日通令)
黨務工作人員任用規則及服務規則不適用於各級委員(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指令浙江省執委會)
黨部職員未履行宣誓或填寫服務誓書者以已宣誓論(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央秘書處函復司法院)
黨務工作人員係指依據黨務工作人員任用條例所任用者而言(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指令廣州特別市執委會
省候補執委得兼任常務者得兼會外職務省縣監委同縣候補監委並得兼任幹事(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通告)
同級執監委員不得相互各該委員會兼職員(二十年九朋一日指令中央軍校武漢分校特別黨部)
各級黨部委員職員不受律師章程第十三條之限制(二十年十月十七日中央秘書處函司法行政部)
黨務工作人員保障範圍(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復第二師特別黨部)
停止黨權及開除黨籍者不得充任黨務工作人員(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通告)
三 各級黨部執行委員無故缺席處分條例
附解釋案四則
各級黨部委員缺席處分條例不適用於列席委員(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復江蘇省執委會)
委員缺席處分不能開會決定時由上級黨部予以制裁
各級監委無故缺席應分由上級監委會會決定交執委會執行(二十年四月二十九日通令)
各級黨部委員請假之限制(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通令)
四 黨費徵收規則
附解釋案五則
繳納黨費由頒發黨證之日起(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復武長株萍路特別黨部)
補發黨證應自原頒黨證之年月起補貼印花(十九年四月九日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停止黨權期內黨費仍應繳納(十八年八月六日復南京特別市執委會)
預備黨員亦應繳納黨費(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告)
黨員繳納黨費區分部應給收據
五 各級黨部經費支配辦法
六 各級監察委員會或監察委員審查黨務通則
七 各級監察委員會或監察委員審查黨務細則
附解釋案一則
各級監委會或監委審查同級執委會議紀錄之準則(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通令)
八 各級監察委員會稽核各同級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通則
附解釋案八則
監委會稽核施政方針及政績時有函請解釋及派員調查之權(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通告)
各級監委會稽核同級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通則第四條每年二字應依各地預算年度(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通告)
監委會毋庸稽核同級政府之財政預算(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通令)
縣監委只一人者亦有稽核權(二十年三月十四日通告)
各級政府施政方針其先經上級政府核准者同級黨部仍有稽核之權(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指令南京特別市執委會)
各級黨部在整理期間無稽核同級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之權責(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告)
縣黨部得稽核縣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對於司法人員之懲戒不得參與(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指令江西省執委會)
監委會對政府會議紀錄無審查之必要(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通告)
九 各級監察委員會稽核各級黨部財政之程序
稽核條例
單據證明規則
各級黨部職員虧款止繳辦法
各級黨部經費移交辦法
附解釋案一則
各級監委會或委員之經費是否獨立或與同級執委會合併開支之疑義(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訓令)
十 處分黨員及黨部之手續
附解釋案八十六則
黨員言論行動之限制兩項(二十一年七月六日通令)
黨員有信教之自由但如有違犯黨章或其他越執行為應嚴加裁製(二十年一月九日通告)
違犯紀律之行為經大會決議者以地方全部論又重行登記時所屬演員如系上級委員應暫停止職務(十九年八月八日通告)
演員犯罪涉及行政或司法之範圍者其行政或司法處分與黨紀處分之先後程序(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通令)
黨員犯罪涉及行政或司法範圍已經起訴者應停止黨權(二十年四月二日通告)
黨部對於任公務員之黨員違反紀律者只能決定黨的處分(二十年四月二十日通令)
黨員所犯過失與本身職務無關不必連帶處分(二十三年三月十三日通告)
服務政府機關之黨員經開除黨籍者所屬黨部應函知該機關(二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指令湖南省執委會)
各節執委被糾彈時由同級監委決定處分交由執委會執行(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復江蘇省組織部)
黨員在短期開除黨籍期間復犯罪時依處分手續予交重處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通令)
各級執監委員未就職前經控告或檢舉應准用彈劾黨部委員手續(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指令浙江省執委會)
上級黨部如無監察委員會而措施失當時仍應向其所屬之上級黨部呈控(二十二年五月十日指令天津特別市整委會)
非黨員控告黨員吸食鴉片經調驗而無確證者之起訴手續(二十二年八月二日通令)
黨籍不屬某縣之黨員得控告該縣黨員及黨部(二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通令
處分案件須經過答辯手續(二十年二月十一日通令)
在緩刑期內停止黨權之期間得超過一年(二十二年七月八日通令)
受短期開除黨籍及停止黨權處分者之繳納黨費及換發黨證(二十年復湖南組織部)
執行永違或短期開除黨籍時均須追繳黨證(二十二年十月三十日通令)
處分黨員及黨部之手續第二十三條所稱無故係指判決無錯誤而言(二十年六月十三日令南京特別市執委會
開除黨籍經中央改為停止黨權其執行日期以奉至中央核准之日起算(二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通告)
處分黨員及黨部手續第十三條所謂直接檢舉係指上級黨部對於下級黨部不加檢舉者而言第二十二條所稱所稱決定書係指監委會於判決後將事實理由製成 決定書而言(二十年三月十四日通告)
開除黨籍處分須經中央核准後執行之(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前中央組織部通告)
警告及停止黨權處分無須待上級黨部核准即可執行(十八年七月二日復浙江省組織部)
預備黨員處分手續與黨員同(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通令)
恢復黨籍請求書黨部可隨時接受(十九年五月十門日通告)
黨員受短期開除黨籍處分期滿後先由所屬黨部審查再行呈請恢復(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通令)
黨員停止黨權期滿即可由所屬黨部恢復(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通令)
請求恢復黨籍者應向所屬黨部辦理(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通告)
開除黨籍者如有充分理由得向所屬黨部請求恢復(二十年二月十八日通令)
關於各地尚未正式成立之黨部屬於黨紀之管理及處分黨員案件之辦法案(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第三屆中央執行委會第四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
關於黨員犯罪涉及行政或司法範圍者其行政或司法處分與黨紀處分之先後程序案(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屆中央一〇二次常會照中央監察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短期開除黨籍期限屆滿由其所屬黨部審查呈請恢復案(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屆中央第一〇二次常會照中央監察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
附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釋示各級黨部監察委員無故缺席之處分由(二十年四月十九日訓令)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釋示處分黨員及黨部之手續各條中所定上級黨部或下級黨部之疑義由(二十年四月八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應照總章之規定與處分演員及黨部之手續辦理由(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在監委會未成立以前關於處理黨紀案件之辦法(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執委會對同級監委會決定處分案件不執行或不同意之處理辦法(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釋示停止黨權及警告處分之案件應先交同級監委會核准再呈報備案由(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監察委員會訓令飭知處分黨員案件務須審慎辦理呈報上級黨部亦須詳明俾憑核辦由(十八年九月 日)
中央監察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處分黨黨員案件除有關部份可並呈外均須個別造報由(十八年十月 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嗣後呈報處分黨員應將其黨證字號等並行註明由(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嗣後辦理處分案件於呈報時應將全案卷及證據封送上級黨部由(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處分案件須照處分黨員及黨部之手續辦理事後並應將事實理由通告原被控告人由(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飭知各級黨部辦理處分案件關於上級據下級呈報變更其原議處分時另制決定書通知原被告人由(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央執委會訓令釋示處分黨員及黨部毋庸規定原被告人被告人聲明不服之期限由(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黨員犯罪涉及行政或司法範圍者或司法範圍者其行政或司法之處分與黨紀處分之先後程序由(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釋示黨員犯罪涉及行政或司法範圍者其行政或司法處分與黨紀處分之先後程序之疑義由(二十年四月二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處分黨員而兼公務員時黨部及政府間之關係由(二十年四月二十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黨部全部解散或重行登記等處分應照法定手續呈報核准由(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撤懲下級黨部全體或一部委員時不得混用「解散黨部」名義由(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通告飭知黨員開除黨籍須由下級黨部檢舉省市黨部判決經中央核准後執行非經核准不得擅自執行逕將黨證扣留或追回繳銷由(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通告飭知被開除黨籍之黨員不繳銷黨證之處理辦法由(十八年八月六日)
被開除黨籍之黨員黨證不繳銷之處理辦法(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釋示關於開除黨籍案件經中央改為停止黨權後之日期起算法由(二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平日可接收恢復黨權之請求書由(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釋示關於接受恢復黨籍請求書之疑義由(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受短期開除黨籍處分之黨員期滿後應由所屬黨部審查再行呈請恢復由(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黨員停止黨權期滿即由所屬黨部恢復並呈報中央備案由(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黨員被永遠或短期開除黨籍未屆期滿請求恢復之辦法由(二十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飭知黨員吸食鴉片業經戒除者免予處分由(二十年四月十七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釋示審查黨務通則第三條候補監委得列席同級執委會各種會議之疑義由(二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稽核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由(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央監察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報銷之文書清冊應由常務委員或主管人署名蓋章以昭慎重由(十九年四月十日)
中央監察委員會訓令飭知各級黨部每月報銷時各種書表應編造兩份送核由(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監察委員會訓令飭知關於稽核財政手續上各要點由(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飭知縣監委會毋庸派員列席縣政府各種會議縣監委會派員列席縣執委會有發言權無表決權由(十九年六月三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飭知各級監委會對於同級政府會議紀錄無瑣屑審查之必要由(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釋示各級黨部在整理期間無稽核各同級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之權責由(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申釋各級監委會稽核同級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通則與處分演員及黨部手續之疑點由(二十年三月十四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令解釋已開除黨籍之預備黨員不能在本黨政府機關服務由(二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令解釋關於總理紀念周條例第七條「缺席處罪」係指予以黨紀之懲戒由(二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令解釋非黨員控告黨員吸食鴉片經調驗而無確證者得援用公務員調驗規則第十一條函法院將告發或檢舉人依法辦理由(二十二年八月二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令解釋「各級監察委員會或監察委員審查黨務通則」四第條審查同級執行委員會會議錄之疑義四點由(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解釋黨員肥停止黨權處分後之權利與義務由(二十一年一月四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令黨員經開除黨籍期間未滿提出反證請求恢復黨籍其所屬黨部應加以審查附具意見轉呈中央由(二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令關於「處分黨員及黨部之手續」第二十二條決定書第二項之解釋由(二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令解釋黨籍未在本縣之黨員能否有權控告本縣黨員及黨部等二項由(二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令黨員在短期開除黨籍期間復犯罪時經檢舉後仍須依照處分手續予以較重處分由(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黨權與職務不同職務既經停止不能隨黨權面恢復由(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釋示關於演員犯罪司法處分與黨紀處分之先後程序等由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解釋處分下級黨委及下級黨部被控應否經同級監委會審查之疑義由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解釋處分黨員及黨部之手續第二十二條決定書第二條之疑義由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解釋本縣在外之黨員能否有權控告本縣黨員及黨部二點由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解釋處分黨員手續第十一條及十六條二項後段疑義由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解釋處分黨員之決定書格格式及稽核同級政府施政方針及政績通則疑義由
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釋解前中央務字第一七七一一號第二點疑義由
庚 附錄
一 河北省各縣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條例擬制準則
二 河北省各縣代表大會組織條例擬制準則
三 河北省各縣執行委員監察委員選舉條例擬制準則
四 河北省各縣執監委員選舉細則擬制準則
五 河北省直屬縣區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條例
六 河北省各直屬縣區黨部執監委員選舉條例
七 河北省直屬區分部執行委員選舉條例
八 河北省直屬區分部或區黨部執監委員選舉細則
九 各級黨部執監委員選舉規則
十 河北省各縣屬區部執監委員選舉條例
十一 河北各級黨部選舉監選員服務規則
十二 各縣市黨部經費開支預算書格式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4[193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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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9.991/2091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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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中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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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6
載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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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頁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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