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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大理院書記廳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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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大理院判決錄
Publisher
[出版者不詳]
Description

收民、刑判決例

目錄
民事
判決
上字第九十五號 三月二日
蘇種玉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鄭香岩因伙帳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六號 三月二日
王正卿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黃芹軒因押房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七號 三月二日
朱子清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樹珊因定貨不交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八號 三月二日
周鳳瑞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周鳳鳴因財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九號 三月三日
邱桂林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邱成義因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號 三月三日
張心齋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渠均會因保證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一號 三月三日
王穆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子元等因存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等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號 三月五日
伍萱茂堂即伍香岩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饒鄢氏等房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號 三月五日
王德讓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佃英因欠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號 三月五日
王思道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於希憲爭買典地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號 三月六日
李富茂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李瑞真等因親族事件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號 三月六日
孫鳳山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姜永順等因租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七號 三月六日
陳象法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高怡廷因合夥欠款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八號 三月六日
周伯臣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彭國屏因墊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九號 三月六日
李明通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王寶昌因典屋霸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號 三月六日
李黃氏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潘胡氏因房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一號 三月五日
宋王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奎英因鋪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一部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二號 三月九日
曾其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曾聶氏等因確認債權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三號 三月九日
邵雲龍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炳蕃等因塘池塘館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四號 三月九日
梁耀亭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何金氏因抵押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五號 三月九日
梁耀亭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梁麥氏等因遺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六號 三月十日
李遠亭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孔錫五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七號 三月十日
朱政溥對於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朱安竹因鋪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八號 三月十日
王鄭氏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蕭于氏因霸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十九號 三月十日
石承慶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金包氏因房屋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號 三月十日
王殿忠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邵興武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一號 三月十二日
吳作本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厚煌因婚姻關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二號 三月十二日
顧乃德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顧方氏因家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 三月十二日
金伯卿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蕭國章因公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四號 三月十三日
包文海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色普征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一部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五號 三月十三日
李申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日俊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六號 三月十三日
李存壽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張氏因養贍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七號 三月十三日
葛槐卿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蔡鍾傑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八號 三月十六日
張景溫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於澤育因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二十九號 三月十六日
羅振書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木華因爭欠田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號 三月十六日
王善庭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姜翼林因鋪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一號 三月十七日
趙煊祥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趙洽延等因稅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二號 三月十七日
姬阮氏對於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姬朱氏因房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三號 三月十七日
李繼寬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仁甫因東伙朋坑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四號 三月十七日
黃昌珠等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陳伯慧等因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五號 三月十九日
宋張氏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宋龐氏因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六號 三月十九日
宋徐氏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宋錫霖因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七號 三月十九日
董常慶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馬廣志因領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八號 三月十九日
鄒世琳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彭家福因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三十九號 三月十九日
孫殿英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邱夢舉等因伙帳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號 三月十九日
閔文卿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昇階因存土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一號 三月二十日
春桂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於長富因欠租撤佃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二號 三月二十日
程彬如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易文炳等因田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三號 三月二十日
黃昭敏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盧如山因款項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四號 三月二十日
胡炳光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蘇俊傑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五號 三月二十三日
呂科傳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周春棋因抵押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六號 三月二十三日
董永雙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榮山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七號 三月二十三日
單連第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黃全順因爭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八號 三月二十三日
賀毓琳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蕭獻卿因借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四十九號 三月二十三日
張載錫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仲明因承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號 三月二十四日
盧榮發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謝洛丞因公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一號 三月二十四日
劉文斗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在忠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二號 三月二十四日
丁阿東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丁洪生因贖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三號 三月二十四日
王錫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義周等因廟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四號 三月二十六日
孫秀田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長吉等因解銷婚姻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五號 三月二十六日
崔廣純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玉文因爭領荒地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六號 三月二十六日
孟宗顯等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孟宗元因祭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七號 三月二十六日
李式曾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毓壇因控爭淤地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八號 三月二十七日
夏鳳桐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玉張氏因鋪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五十九號 三月二十七日
王兆祥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慶麟因存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號 三月二十九日
孟沈氏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因孟寶雲他適婚配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一號 三月二十七日
藺宗文等對於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等與竇化龍等因廟產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二號 三月二十七日
余益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寶仁等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三號 三月二十七日
謝玉書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湖北教育司控該上告人侵占公地案件所為私訴第二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四號 三月三十日
雙佩卿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史松年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五號 三月三十日
張文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德義因爭報地畝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六號 三月三十日
黃麟祥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黃姜氏等爭執典契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七號 三月三十日
陳世臣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益珍因合夥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八號 三月三十日
楊熊氏等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楊開泰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六十九號 三月三十日
王朝霖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朝昇等因分割家財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一部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七十號 三月三十日
蔣其倫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陳漢藻因毀堤修道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一百七十一號 三月三十日
謝藹吉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黃惠氏等因揭款糾葛一案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決定
上字第八號 三月二日
易雲松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左藻新因房屋涉訟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號 三月五日
趙鄢氏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趙駱氏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號 三月七日
陳樹森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曹子軒等因河洲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一號 三月七日
耿薛氏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耿青雲等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二號 三月十日
仲肇興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靳氏因租鋪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三號 三月十日
王李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鍾秀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四號 三月十七日
梁華昌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梁連葉因承繼解僱案件所為第二審闕席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五號 三月十九日
曾廣祚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曾廣鑅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六號 三月二十四日
汪劉氏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汪德鑒等因承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闕席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七號 三月二十五日
劉訥勤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李濟安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八號 三月二十五日
廖本發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覃甫田因爭占山場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抗字第七號 三月二日
陳孝成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陳孝貴因塋地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抗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八號 三月二日
林作仁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林福禮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撤銷西安縣原判維持該縣第一次判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九號 三月六日
房憲章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再抗告人與高興旺等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抗告之決定聲明再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號 三月六日
李平章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張光超等因經界涉訟案件所為姑准覆勘之批示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一號 三月七日
福寬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周大慶等因贖地涉訟案件所為控訴駁回之決定聲明上告一案
抗字第十二號 三月十日
李周氏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李松因產業涉訟案件所為駁回回復原狀聲請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三號 三月十二日
吳廣榮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孫氏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抗告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四號 三月十九日
鴻伯荃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童芸山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五號 三月十九日
忠福長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怡臣因欠款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六號 三月十九日
顧默卿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顧項氏因房產糾葛案件所為駁回聲請追加裁判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七號 三月十九日
汪勉齋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鵬翮因東伙糾葛案件所為命令當事人本人到庭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八號 三月二十一日
崔恩麟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田章武因借款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請回復原狀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十九號 三月二十一日
曾紹銓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楊芬因爭垸田案件所為駁回聲明窒礙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號 三月二十五日
僧隆和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趙之棟因廟產涉訟案件所為控訴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一號 三月二十五日
孫德升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余雲龍因存款糾葛案件所為駁回請求並審之抗告決定聲明再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二號 三月二十七日
郎永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成榮等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抗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三號 三月二十八日
王喜德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清和等因占產涉訟案件所為控告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四號 三月二十八日
趙修文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李作儉因阻婚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明障礙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五號 三月二十八日
王義和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董玉崑等因爭占房基案件所為駁回聲明障礙之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七號 三月二十八日
陳友麟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與積慶余土行因土價請求再審案件所為駁回之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八號 三月三十日
王延福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濰宗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請回復原狀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二十九號 三月三十日
李法涔等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與李錫瀛因繼產涉訟案件言詞辯論中審判長所為訴訟指揮之命令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號 三月三十日
李子芳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劉振奎因婚姻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抗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一號 三月三十日
蔣沈氏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卞春波因租房涉訟案件所為準再審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二號 三月三十日
李德儉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與秦景魁等因山場涉訟案件所為撤銷上訴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三號 三月三十日
徐景玉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因控告逾期聲明窒礙所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四號 三月三十日
孫景榮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馮元西因侵占宅地案件所為控告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五號 三月三十日
米皂存對於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抗告人與董博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請回復原狀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六號 三月三十日
顧元勛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孫子遠因莊款解僱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七號 三月三十日
王鳳崗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宋書亭因屋基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請回復原狀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八號 三月三十日
張茂林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朱玉亭因欠款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三十九號 三月三十日
來起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莊維翰不服奉天地方審判廳決定聲明抗告案件所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四十號 三月三十日
於道對於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抗告人與馮吉升因債款涉訟案件所為撤銷第一審批詞及支付命令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四十一號 三月三十日
劉洛允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張骨揣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控告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四十二號 三月三十日
陳壽軒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請就原判決解決疑點所為之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四十三號 三月三十日
張鴻年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張寶善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四十四號 三月三十日
田作霖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高佐清因挖井傾屋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聲字第二號 三月二日
黃桂森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聲請人上訴逾期抗告之決定上告駁回又聲請回復原狀一案
聲字第三號 三月十八日
張農山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李鳳軒因債務涉訟不服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案件所為終審之判決聲請再審一案
聲字第四號 三月二十七日
富王氏聲請續行審理趙立侵吞財產一案
聲字第五號 三月二十八日
孫寶全聲請指定管轄一案
聲字第六號 三月二十八日
何春等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吳春祥因爭地涉訟上告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請再審一案
聲字第七號 三月二十八日
韓儒卿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王錫瑜因租地糾葛上告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請再審一案
刑事
判決
上字第三十七號 三月四日
吳海狗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糾眾強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八號 三月四日
直隸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李三等吸食鴉片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九號 三月七日
徐玉庭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強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號 三月七日
汪德標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抄搶殺傷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一號 三月十一日
張得先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二號 三月十一日
丁昌鳳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三號 三月二十一日
霍佩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毆傷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四號 三月十八日
葛于氏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五號 三月十八日
江蘇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陳變三行使偽幣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六號 三月十八日
陳家瑞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七號 三月十八日
董維發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盜賣貨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八號 三月二十一日
樊麗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誣告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九號 三月二十五日
趙志演等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強盜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號 三月二十五日
黃國治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一號 三月二十五日
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蔡維良殺人未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二號 三月二十八日
劉松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覆判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三號 三月二十八日
李光武等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判決該上告人誣告罪案件聲明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非字第五號 三月四日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南寧鄉地方審判廳就吳細四殺人案件引律錯誤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非字第六號 三月十四日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甘肅高等審判廳就冶什木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覆判判決從刑引律錯誤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決定
上字第五號 三月七日
河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允錦騷擾傷害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聲字第一號 三月七日
河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允錦騷擾傷害所為第二審判決逾期上告聲請回復原狀一案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191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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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582.8/11/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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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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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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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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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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