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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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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崔書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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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國際法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目錄

再版序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國際法的定義
第二章 國際法名詞的由來
第三章 國際法的性質
第一節 理論上的觀察
第二節 事實上的觀察
第四章 國際法的根據
第五章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際慣例
第三節 國際公約
第四節 法律的一般原則
第五節 法庭的判例
第六節 學者的學說
第六章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一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和諧性
第二節 國際法在國內法上的地位
第七章 國際法的歷史
第一節 國際法歷史的分期
第二節 早期的發展
第一款 早期的基本觀念
第二款 古代的國際關係
第三款 希臘的貢獻
第四款 羅馬的貢獻
第三節 中期的發展
第一款 中期的基本概念
第二款 中期的貢獻
第一項 羅馬帝國與基督教會的影響
第二項 封建制度與領域主權觀念的養成
第三項 十字軍與武俠制度的影響
第四項 國際貿易與海上法的發展
第五項 羅馬法研究的恢復
第六項 近代外交領事制度的萌芽
第七項 美洲大陸的發現
第八項 民族國家的逐漸興起
第四節 近期的發展
第一款 近期的基本觀念
第二款 威斯特發里亞和會與近代國家制度的誕生
第三款 國際法學的建立與發展
第一項 格老秀斯以前的國際法學家
第二項 格老秀斯的身世與著作
第三項 格老秀斯以後的國際法學家
第四款 國際法原則的發育與試驗
第五款 國際法的實際應用與編訂
第一項 編訂運動的源起
第二項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的成績
第三項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的成績
第四項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編訂的發展
第六款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發展
第二編 國際法人
第一章 完整的國際法人——國家
第一節 完整的與不完整的國際法人
第二節 國家的定義與應具的條件
第三節 新國家的承認
第一款 承認新國家的意義
第二款 新國家成立的情勢
第三款 事實的承認與法律的承認
第四款 承認的方式
第五款 無條件的承認與附條件的承認
第六款 適時的承認與過早的承認
第七款 承認新國家的效果
第四節 新政府的承認
第一款 承認新政府的意義
第二款 新政府成立的情勢
第三款 事實的承認與法律的承認
第四款 過早的承認與承認的拒絕
第五款 承認新政府的效果
第五節 國家的變更與消滅
第一款 國家的延績行
第二款 不影響國際法人地位的變更
第三款 影響國際法人地位的變更
第四款 國家的消滅
第六節 國家的繼承
第一款 關於繼承的兩種學說
第二款 全國繼承與部分繼承
第三款 全部繼承的客體
第四款 部分繼承的客體
第二章 不完整的國際法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家聯合的分子
第一款 聯邦與邦聯的分子
第二款 整合國與君合國的分子
第三款 不列顛國協的分子——英國與各自治領
第三節 非完全主權國
第一款 被保護國
第二款 屬國
第三款 a級委託統治地
第四款 永久中立國
第四節 暫時的不完整國際法人
第一款 交戰團體
第一項 交戰團體應具的條件
第二項 承認交戰團體的理由
第三項 承認交戰團體的方式
第四項 承認交戰團體的效果
第二款 叛亂團體
第一項 承認叛亂團體的性質
第二項 承認叛亂團體的效果
第五節 國際政治組織
第一款 聯合國組織
第二款 國際行政協會
第六節 特殊的不完整國際法人——梵蒂岡城國
第七節 公司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八節 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三編 平時法
第一章 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國家基本權利義務的性質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國家的基本義務
第二章 生產權
第一節 生產權的重要性
第二節 自保權
第三節 自衛權
第一款 自衛手段的定義
第二款 對於直接侵略的自衛
第三款 對於間接侵略的自衛
第四款 在外國境內自衛權的行使
第五款 在公海上自衛權的行使
第六款 行使自衛權正當與否的判斷
第四節 財產權
第五節 保護國民權
第三章 獨立權
第一節 獨立權的意義
第二節 獨立權的限制
第三節 不干涉與干涉
第四節 干涉的種類
第一款 合法的干涉
第一項 行使自衛權的干涉
第二項 根據條約權利的干涉
第三項 防止不法行為的干涉
第四項 保護僑民的干涉
第二款 人道主義的干涉
第三款 政治的干涉
第一項 內政的干涉
第二項 維持均勢的干涉
第四款 單獨的干涉與集體的干涉
第五節 孟祿主義
第一款 孟祿主義的由來與含義
第二款 孟祿主義的發展與前途
第四章 平等權
第一節 法律上的平等與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一款 法律上的平等
第二款 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二節 國家在國際會議與組織上的平等
第三節 國家在外國法庭上的管轄豁免權
第一款 國家的起訴權
第二款 國家的拒絕被訴權
第四節 國家行為效力的尊重
第五節 國家的尊嚴權
第五章 管轄權
第一節 管轄權的種類
第二節 領域管轄權
第一款 領域的範圍
第二款 取得領域的方法
第一項 完全的取得
第一目 原始的取得
一 先占
二 添附
第二目 轉承的取得
一 轉移
二 征服
三 時效
第二項 不完全的取得
第一目 租借
第二目 勢力範圍的劃分
第三目 保護與主屬關係的成立
第四目 委託統治地
第三款 喪失領域的方法
第三節 領土管轄權
第四節 領水掛下權
第一款 領水包括的部分
第二款 領海
第一項 領海的範圍
第二項 領海內的航行權
第三項 沿海貿易權與領海內的漁權
第四項 領海內的管轄權
第五項 管轄權的擴張
第三款 港口內的外國船舶管轄權
第一項 外國的公有船舶
第二項 外國的私有船舶
第四款 海灣與河口
第五款 海峽
第六款 通洋運河
第一項 蘇彝士運河
第二項 巴拿馬運河
第三項 基爾運河
第七款 湖泊與內海
第八款 河川
第一項 河川的種類
第二項 河川管轄權
第三項 河川航行權
第四項 河川使用權
第五節 公海管轄權
第一款 公海自由的發展與含義
第一項 公海自由的發展
第二項 公海自由的含義
第二款 公海上的船舶管轄權
第一項 公船的管轄權
第一目 公船的定義與種類
第二目 公船管轄權的根據
第三目 軍艦在公海上的權利
第二項 私船的管轄權
第一目 四川的國籍
第二目 四川管轄權的根據
第三目 私船管轄權的範圍
第四目 航海安全與私船的碰撞和撈救
第三款 公海上的漁權
第四款 國際法上的海盜
第一項 國際法上海盜的定義與性質
第二項 國際法上海盜的逮捕與處罰
第五款 海底電線與公海上的無線電交通
第六節 空中管轄權
第一款 關於空中主權的學說
第二款 國際航空公約
第三款 國際無線電交通
第七節 國際法上的地役
第一款 國際法上地役的性質
第二款 國際法上地役的種類
第一項 積極的地役
第二項 消極的地役
第八節 對人管轄權
第一款 國籍的定義與作用
第一項 國籍的定義
第二項 國籍的作用
第二款 國籍法與國籍法公約
第三款 固有國籍
第一項 本生的國民
第二項 外生的國民
第一目 血統制
第二目 出生地制
第三目 混合制
第四款 取得的國籍
第一項 因婚姻而取得的國籍
第二項 因認知而取得的國籍
第三項 因收養而取得的國籍
第四項 歸化
第一目 歸化的主管機關
第二目 歸化的條件
第三目 歸化的效果
第五項 集體的歸化
第六項 回復
第五款 喪失國籍的方法
第一項 婚姻
第二項 認知
第三項 收養
第四項 出籍
第五項 集體的出籍
第六項 歸化的撤銷
第七項 國籍的取消
第六款 無國籍與雙重國籍
第一項 無國籍
第一目 無國籍的發生
第二目 無國籍人的地位
第三目 無國籍的消除與無國籍人的救濟
第二項 雙重國籍
第一目 雙重國籍的發生
第二目 雙重國籍人的地位
第三目 雙重國籍的消除與雙重國籍人的救濟
第九節 對國民的管轄權
第一款 本國境內的國民
第二款 本國境外的國民
第一項 遷出放逐與召回
第二項 刑事管轄權
第十節 對外國人的管轄權
第一款 本國境內的外國人
第一項 外國人的接納
第二項 外國人的待遇
第一目 根據國際法的待遇
第二目 根據條約的待遇
第三項 外國人的驅逐
第二款 本國境外的外國人
第十一節 引渡
第一款 引渡的定義與性質
第二款 可引渡的犯罪行為
第一項 雙重犯罪原則
第二項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第一目 原則的由來
第二目 原則的舍義
第三目 政治犯罪的決定標準
第四目 軍事犯不引渡
第三款 引渡的主體
第一項 請求國與受請求國
第二項 二個以上的請求國
第四款 引渡的客體
第五款 引渡的拒絕與延期
第一項 拒絕的正當理由
第二項 延期的正當理由
第六款 引渡的手續
第一項 請求的提出
第二項 請求的審核
第三項 引渡的執行
第四項 引渡費用的負擔
第七款 請求國應受的限制
第十二節 管轄權的豁免
第一款 治外法權——根據國際法的豁免
第一項 治外法權的理論根據
第二項 外國元首的豁免權
第三項 外國外交代表與領事官的豁免權
第四項 外國陸海空軍的豁免權
第一目 陸軍的豁免權
第二目 海軍的豁免權
第三目 空軍的豁免權
第二款 領事裁判權——根據條約的豁免
第一項 領事裁判制度的沿革
第二項 領事裁判制度的內容
第六章 外交權
第一節 概說
第一款 外交的定義
第二款 外交的機構
第二節 國家元首與外交部長
第一款 國家元首
第一項 國家元首的地位
第二項 國家元首的權利
第二款 外交部長
第一項 外交部長的地位
第二項 外交部長的權力
第三節 使館制度與使節權
第一款 使館制度的嚴格
第二款 使節權
第四節 外交代表的種類與等級
第一款 外交代表的種類
第二款 常駐外交代表的等級
第一項 現制的由來
第二項 限制的內容
第三項 交換常駐外交代表的互惠原則
第五節 常駐外交代表的派遷與接收
第一款 常駐外交代表的派遷
第二款 常駐外交代表的接收
第六節 常駐外交代表的就任與辭任
第一款 外交代表赴任時應攜的文書
第二款 外交代表的隨從
第一項 公務隨從
第二項 非公務隨從
第三款 外交代表就任的程序
第一項 外交代表的入境與晉京
第二項 呈遞就任國書日期的接洽
第三項 呈遞就任果樹的儀節
第四款 使館官員的就任
第五款 外交代表的辭任
第七節 外交代表的職務
第一款 對本國政府的職務
第二款 對駐在國政府的職務
第三款 對第三國政府的職務
第八節 外交優例與豁免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使館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項 使館放射的購置
第二項 使館的不可侵犯
第三項 使館租稅與扣押的豁免
第四項 使館的庇護權
第三款 常駐外交代表與隨從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項 優例與豁免的開始與終止
第二項 常駐外交代表與使館官員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目 不可侵犯全
第二目 刑事管轄的豁免
第三目 民事管轄的豁免
第四目 作證義務的豁免
第五目 關稅與租稅的豁免
第六目 通信與信教自由
第三項 外交代表通過第三國時的待遇
第一目 平時過境
第二目 戰時過境
第四項 事務隨從與工役隨從的優例與豁免
第五項 非公務隨從的優例與豁免
第六項 優例與豁免的拋棄
第四款 非常駐外交代表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項 特派代表與典禮代表的優例與豁免
第二項 出席國際會議代表的優例與豁免
第三項 出席聯合國會議各國代表的優例與豁免
第五款 國際組織工作人員的優例與豁免
第九節 外交禮儀
第一款 外交團
第二款 在先權的規則
第一項 外交代表間的在現權
第二項 外交代表與駐外在國政府間的在先權
第三款 榮譽地位的次序
第四款 外交訪問
第十節 外交使命的終止
第一款 外交代表任期的屆滿與使命的完成
第一項 任期屆滿
第二項 使命完成
第二款 外交代表的調任召回辭職與死亡
第一項 外交代表的調任或召回
第二項 外交代表的辭職
第三項 外交代表的死亡
第三款 使館升格
第四款 派遣國或接受過的元首更迭政體變更與消滅
第一項 派遣國或接受國的元首更迭
第二項 派遣國或接受國的政體變更
第三項 派遣國或接受國的消滅
第五款 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停止邦交與開戰
第一項 停止邦交
第二項 開戰
第六款 外交代表與接受國政府的不睦
第一項 外交代表的自動離境
第二項 接受國的請求召回
第三項 接受國的直接斥退
第十一節 領事制度的沿革
第十二節 領事的種類與等級
第一款 領事的種類
第二款 領事的等級
第十節 領事的派遣與接受
第一款 設領的權利
第二款 派領與承認新政府的關係
第三款 領事的派遣
第四款 領事的接受
第十四節 領事的職務
第一款 增進商業與航海利益的職務
第二款 保護僑民的職務
第三款 執行本國法律的職務
第四款 對接受國應盡的職務
第十五節 領事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款 領事館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項 領事館及其財產的保護
第二項 領事館財產租稅與扣押的豁免
第三項 懸掛國旗與國徽的權利
第二款 專任領事的優例與豁免
第一項 刑事管轄行使的限制
第二項 民事管轄權行使的限制
第三項 關稅與租稅的豁免
第四項 作證義務、兵役、與勞役的豁免
第五項 通信的自由
第三款 名譽領事的優例與豁免
第十六節 領事地位的終止
第一款 派遣國召回
第二款 領事證書的撤銷
第三款 派遣國與接受國與接受國的消滅
第七章 締約權
第一節 條約的定義
第二節 條約的各種名稱
第三節 條約的各種名稱
第一款 當事者的締約能力
第二款 締約代表的正式任命
第一項 代表國家形式締約權的政府
第二項 代表政府談判簽訂條約的人員
第三款 當事者的自由統一
第一項 脅迫
第一目 對於當事者的脅迫
第二目 對於締約代表的脅迫
第二項 詐欺
第三項 雙方錯誤
第四款 可能及合法的目的
第四節 訂立條約的程序
第一款 條約的談判
第二款 條約的起草
第一項 條約的程式
第二款 條約的文學
第三款 條約的簽字
第一項 簽字與調印的意義
第二項 簽字的日期與地點
第三項 約本與簽字的次序
第四項 簽字時保留的提出
第四款 條約的批准
第一項 批准的意義
第二項 批准的機關與程式
第三項 批准書的互換與保存
第四項 批准手績的免除
第五項 批准的拒絕
第六項 批准的擱置
第七項 批准的保留的提出
第五款 條約的等級
第六款 國聯指導下成立公約的程序
第五節 第三國的加人
第一款 贊同與加入的區別
第二款 原簽字國的統一
第三款 加入的程序
第四款 加入時保留的提出
第六節 條約的效力
第一款 對締約國的效力
第一項 條約的尊嚴
第二項 條約生效的日期
第三項 條約的溯及效力
第四項 條約生效前簽字國的義務
第五項 條約有效的期限
第六項 政府的變更與條約效力
第七項 領域的變更與條約效力
第二款 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一項 第三國與條約義務
第二項 後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三項 不利於第三國的條約
第四項 有利於第三國的條約
第七節 條約的履行
第一款 條約的公布
第二款 條約的施行
第八節 條約的制裁
第一款 第三者的擔保
第二款 締約國互相保證
第三款 占據領土
第四款 財政擔保
第五款 賠償損失
第六款 廢止條約
第七款 喪失互惠利益
第八款 違約行為得無效
第九節 條約的解釋
第一款 條約的應用與解釋
第二款 解釋權的歸屬
第三款 解釋時依據原則
第一項 一般適用的解釋原則
第二項 關於牴觸的解釋原則
第四款 證據解釋法
第一項 根據條約文字解釋
第二項 根據訂約目的的解釋
第三項 根據條約的歷史背景解釋
第四項 根據預備材料解釋
第五項 根據締約國的行為解釋
第六項 根據當時情勢解釋
第十節 條約的分類
第一款 依締約國書目的分類
第二款 依負擔義務方面的分類
第三款 依衣服輕重差別的分類
第四款 依條約目的的分類
第五款 依約定事項性質的分類
第六款 依時間久暫的分類
第七款 依條約法律性質的分類
第十一節 條約的修改
第一款 修改條約的必要
第二款 修約條款的種類
第十二節 條約的停止與終止
第一款 停止與終止的區別
第二款 條約停止的原因
第一項 履行不可能
第二項 對方不履行
第三項 締約國停止邦交
第四項 締約國開戰
第三款 條約終止的原因
第一項 屆清
第二項 接觸
第三項 條約的失效
第四項 情勢變遷
第八章 國家的責任
第一節 國家責任問題的發生
第一款 國家義務與國家責任
第二款 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
第三款 『用盡地方救濟』的原則
第二節 國家的侵害行為
第一款 對外國國家的侵害
第二款 對外國國民的侵害
第三節 國家元首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與官吏的侵害行為
第一款 國家元首的侵害行為
第二款 地方政府的侵害行為
第三款 司法機關的拒絕裁判
第四款 官吏的侵害行為
第四節 個人的侵害行為
第一款 對外國國家的侵害行為
第二款 對外國國民的侵害行為
第五節 叛亂者的侵害行為
第六節 國際請求與損害賠償
第一款 國際請求的性質
第二款 國際請求的提出
第三款 卡爾服條款
第四款 損害賠償的效果、性質、與計算方法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三十七年[1948]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9/33
主題
InfoField
國際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9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9,2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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