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2375-85669 刑事訴訟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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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孫紹康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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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刑事訴訟法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的意義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四章 刑事誤打訴訟法的效力
第五章 刑事訴訟法的主義
第一節 國家訴追主義與私人訴追主義
第二節 實質上發現真實主義與形式上發現真實主義
第三節 言辭辯論主義與書面審理主義
第四節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
第五節 自由心證主義及法定證據主義
第六節 公開審理主義及秘密審理主義
第七節 勵行主義及便宜主義
第八節 兩造審理主義及一造審理主義
本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節 犯罪的追訴和處罰
第二節 公務員的注意
第三節 當事人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第一節 事物管轄
第二節 土地管轄
第一項 犯罪地
第二項 被告的往所
第三項 被告的居所
第四項 被告的所在地
第五項 船艦或航空機內的犯罪管轄
第三節 牽連管轄
第四節 多數管轄
第五節 指定管轄
第六節 移轉管轄
第七節 管轄錯誤
第八節 檢察官的管轄
第三章 法院職員的迴避
第一節 推事的迴避
第一項 自行迴避
第二項 聲請迴避
第三項 命令迴避
第二節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的迴避
第三節 檢察官及其書記官的迴避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一節 辯護人
第一項 辯護的意義
第二項 辯護人的資格
第三項 辯護人的選任
第四項 辯護人的指定
第五項 辯護人的權利
第二節 輔佐人
第一項 輔佐的意義
第二項 輔佐人的資格
第三項 輔佐人的陳明手續
第四項 輔佐人的任務
第三節 代理人
第一項 被告的代理人
第二項 自訴人的代理人
第五章 文書
第一節 公務員製作的文書
第一項 訊問訴訟關係人的筆錄
第二項 關於調查的筆錄
第三項 審判筆錄
第四項 裁判書
第二節 非公務員製作的文書
第三節 文書的保存
第六章 送達
第一節 送達的意義
第二節 送達的手續
第三節 送達的方法
第一項 囑託送達
第二項 郵務送達
第三項 公示送達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一節 期日
第二節 期間
第一項 行為期間
第二項 不行為期間
第三項 期間的計算
第四項 在途期間
第五項 回復原狀
第八章 被告的傳喚和拘提
第一節 被告的傳喚
第一項 傳喚的意義
第二項 傳喚的機關
第三項 傳喚的方式
第四項 面告到場
第五項 傳喚在監所的被告
第六項 按時訊問
第二節 被告的拘提
第一項 傳喚不到的拘提
第二項 不經傳喚的拘提
第三項 拘提的方式
第四項 拘提的執行
第五項 囑託拘提
第六項 協助拘提
第七項 拘提被告的解送及釋放
第三節 被告的通緝
第一項 通緝的方式
第二項 通緝的執行
第四節 被告的逮捕
第一項 逮捕時應注意之點
第二項 逮捕被告的解送
第九章 被告的訊問
第一節 訊問的意義
第二節 訊問的機關
第三節 訊問的方式
第一項 驗明本人
第二項 告知罪嫌
第三項 辯明機會
第四項 分別訊問
第五項 懇切的態度
第六項 訊問聾啞
第七項 記載筆錄
第十章 被告的羈押
第一節 羈押的目的
第二節 羈押的原因
第三節 羈押的方式
第四節 羈押的執行
第五節 羈押的管束
第六節 羈押的期限
第七節 羈押的撤銷
第八節 羈押的停止
第一項 具保
第二項 責付
第三項 限制住居
第九節 再執行羈押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第一節 搜索
第一項 搜索被告
第二項 搜索第三人
第三項 搜索婦女
第四項 對於受搜索人的保護
第五項 搜索公文書及物件
第六項 搜索軍事秘密處所
第七項 搜索的方式
第八項 逕行搜索
第九項 強制搜索
第二節 扣押
第一項 扣押秘密公文書及物件
第二項 扣押郵電
第三項 搜索票以外的扣押
第四項 強制扣押
第五項 扣押收據的付與
第六項 扣押物的處置
第三節 搜索及扣押的共同程序
第一項 必要的處分
第二項 關係人的在場
第三項 夜間搜索或扣押的禁止
第四項 另案扣押物的發現
第五項 囑託搜索或扣押
第十二章 勘驗
第一節 履勘犯所
第二節 檢查身體
第一項 檢查被告以外之人
第二項 檢查婦女
第三節 檢驗屍體
第四節 解剖屍體
第五節 檢查物件
第六節 其他必要處分
第七節 勘驗的手續
第十三章 人證
第一節 證人的意義
第二節 證人的傳喚
第三節 證人的訊問
第一項 調查本人
第二項 調查關係
第三項 命令具結
第四項 拒絕謊言
第五項 就訊證人
第六項 公務員作證的訊問
第七項 個別訊證
第八項 證人的連續陳述
第九項 訊問的限制
第十項 再傳喚的限制
第十一項 囑託訊問
第四節 證人的制裁
第五節 證人的請求
第十四章 鑑定及通譯
第一節 鑑定人
第一項 鑑定人的意義
第二項 鑑定人的選任
第三項 鑑定人的拒卻
第四項 鑑定人的具結
第五項 鑑定人的權限
第六項 鑑定人的報告
第七項 鑑定的囑託
第八項 鑑定人的請求
第二節 通譯
第十五章 裁判
第一節 裁判的意義
第二節 裁判的理由
第三節 裁判的經過
第四節 裁判的宣示
第五節 裁判書的製作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公訴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偵查
第一項 總論
第二項 為偵查原因的事由
第三項 偵查的實施
第四項 偵查終結
第三節 起訴
第一項 起訴的意義
第二項 起訴的條件
第三項 起訴的程序
第四項 起訴的追加
第五項 起訴的撤回
第六項 起訴的效力
第四節 審判
第一項 審判的意義
第二項 審判的開始
第三項 審判的準備
第四項 審判的程序
第五項 審判時的判決
第二章 自訴
第一節 自訴的意義
第二節 自訴的主體
第三節 自訴的程式
第四節 自訴的限制
第五節 自訴的效力
第六節 自訴的撤回
第七節 自訴的審理
第八節 自訴的擔當
第九節 自訴的判決
第十節 自訴的反訴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上訴的意義
第二節 上訴的主體
第一項 當事人
第二項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第三項 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三節 上訴的範圍
第四節 上訴的期間
第五節 上訴的程序
第六節 上訴的捨棄及撤回
第一項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意義
第二項 得為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人及其限制
第三項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程序
第四項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效力
第二章 第二審
第一節 第二審上訴的要件
第二節 第二審審判前的程序
第三節 第二審的審理程序
第四節 第二審的判決程序
第一項 駁回上訴的判決
第二項 撤銷原判的判決
第三項 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
第五節 第二審判決書的程式
第三章 第三審
第一節 第三審上訴的要件
第二節 第三審上訴的程序
第三節 第三審審判前的程序
第四節 第三審上訴的審判
第五節 第三審上訴審理的範圍
第六節 第三審上訴的判決
第一項 駁回的判決
第二項 撤銷原判的判決
第三項 撤銷原判與共同被告的關係
第四編 抗告
第一章 抗告的意義
第二章 抗告的程式
第三章 抗告的期間
第四章 抗告的效力
第五章 抗告的裁定
第一節 原審法院的裁定
第二節 抗告法院的裁定
第六章 抗告的限制
第七章 准抗告
第一節 准抗告的意義
第二節 准抗告的事項
第三節 准抗告的期間
第四節 准抗告的程式
第五節 准抗告的限制
第八章 再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一章 再審的意義
第二章 再審的原因
第三章 聲請再審的期間
第四章 再審的管轄法院
第五章 聲請再審的主體
第六章 聲請再審的程式
第七章 聲請再審的效力
第八章 聲請再審的撤回
第九章 聲請再審的裁定
第十章 再審的審判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一章 非常上訴的意義
第二章 非常上訴的提起
第一節 提起非常上訴的主體
第二節 提起非常上訴的程式
第三節 提起非常上訴的效力
第三章 非常上訴的審判
第四章 非常上訴判決的效力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一章 簡易程序的意義
第二章 簡易程序的聲請和處分
第三章 處刑命令的確定和效力
第四章 正式審判的聲請和審判
第五章 正式判決書的補作和送達
第八編 執行
第一章 執行的意義和目的
第二章 執行的時期
第三章 執行的機關
第四章 執行的次序和開始
第五章 刑罰的執行和其他處分的執行
第一節 死刑的執行
第二節 自由刑的執行
第三節 財產刑和罰鍰沒收沒入追征等的執行
第四節 保安處分和訓誡處分的執行
第五節 沒收物的處分
第六節 扣押物的處分
第六章 執行的停止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聲請
第八章 聲明疑義和聲明異議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章 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第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三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期
第四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式
第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
第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的裁判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的再審
附錄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五年[1936]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1940
主題
InfoField
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5.20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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